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向某甲、向某乙犯盗窃罪,向某乙、颜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甲(绰号二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沅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甲没有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向某乙(绰号平X),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2009年7月7日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管制期限从2009年7月18日起至2010年7月17日止。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3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沅陵县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乙没有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颜某某(绰号刚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10年11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颜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犯盗窃罪,被告人向某乙、颜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于2010年11月16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波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邓艳担任记录,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向某甲进入本县电信局家属区内,采取用匕首割断电线的方法将被害人张某己的一辆雅马哈牌蓝色两轮摩托车盗走,随后伙同被告人向某乙一起将该车藏匿至沅陵四中附近的一新建小区内。次日,二被告人将车骑至本县X乡出售给被告人颜某某。被告人颜某某在未查验该摩托车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以2700元的低价予以购买。案发后,该车鉴定价值为6150元。现该车已退还失主。

2010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向某乙伙同张某丙(已劳教)在本县人民医院院内采用撬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老式大白鲨女式摩托车盗走,并连夜骑至本县X乡X村,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向某庚(另案处理)。案发后,该车鉴定价值为1520元。现该车已退还失主。

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同时有被盗摩托车、作案工具的物证照片;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颜某某的户籍材料,领条,机动车销售统一销售发票,沅陵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文件物品清单,沅陵县公安局马底驿派出所出具的立功证明,怀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沅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张某丙、张某丁、向某戊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己、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向某乙、向某甲、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沅陵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法制观念淡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某乙明知摩托车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被告人颜某某在没有查验摩托车的合法手续,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赃物,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乙、颜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向某乙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乙在管制考验期内又重新犯数罪,可以从重处罚,并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被害人张某己、李某某的摩托车均已追回,未造成损失,对三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0年8月3日起至2012年4月2日止),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向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罚金三千元。原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0年8月3日起至2011年4月2日止),并处罚金七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颜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判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于波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邓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