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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昭平县马江镇江塘村方田]X小组不服被告昭平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为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昭平县人民法院

原告:昭平县X镇X村方田]X小组。

法定代表人:邱某乙,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雷均汉,贺州市平桂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昭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丙,县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昭平县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陆某戊,昭平县国土局干部。

第三人:邱某己。

第三人:吴某庚。

第三人:陈某辛。

第三人:韦某某。

第三人:邓某某。

第三人:陆某壬。

第三人:吴某癸。

第三人:吴某某。

原告昭平县X镇X村方田]X小组不服被告昭平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昭平县人民政府仅对第三人陆某颁发了昭国用(1993)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对第三人邓某某颁发了昭国用(2006)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其它第三人没有颁发任何土地证书,没有作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在同一个案件中起诉不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受理案件的标准,因而对于原告的起诉应该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昭平县X镇X村方田]X小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仲盛

审判员吴某云

审判员陆某武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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