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职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玉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夏某某结婚28年了,均系二次婚姻。被告夏某某对我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夏某某自200四萃笮浣似萃研头旌に靠莘馕鹱咳貌谟杂⒊取⒑妗⑼帧⒗檠饲樱淮腋钌鸦7摇晃缺鸶吮比5繁鸶吮〈⑿治粕模簧嘎跫亢烀鎏コ腿楹饲谌辉鹨遥锛睦姷覰创焕懿还什N弧姹鞲晌蛘环坏〔蚓薹迤褚叶磺谝庠嫱忻灿词幻巢乃男姷N,就往原告身上撒,长期的家庭暴力,使我过着没有尊严的生活,身体和精神被受折磨。望通过法律解除原告与被告这一段不幸的婚姻。

被告夏某某辩称:1.我从来没有想过离婚,这次原告提出离婚不是原告的本意,是原告的儿子和儿媳在中间添油加醋、乱嚼舌根,导致原告对我产生怀疑。我与原告结婚近三十年了,是原告儿子威胁原告与我离婚,我们的婚姻关系好着呢,虽在共同生活期间时有矛盾发生,但不至于到离婚的地步。2.原告诉状上所讲我们系二婚是事实,其他都不是事实,我没有打过原告,我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夏某某于1982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均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及原告对被告不信任常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于2010年10月10日离开家在外居住,2010年10月12日状诉到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

另查明: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有位于本区天水郡的旧院1处(内有土木结构的南房一间半,北房三间半);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本区岷山厂X号楼X单元X楼X号房屋1套(建筑面积73),双方共同将位于天水郡的旧院改建成砖混结构的二层楼房(建筑面积360平方米),“海信”29 T电视机1台,“高露华”21 T电视机1台,“海尔”冰箱1台,双缸洗衣机1台,木质三人沙发1套,木质双人床2副。

审理中,经本院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2本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并经当庭质证,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均系二婚,共同维系婚姻关系已近三十年,应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虽因琐事发生过争吵甚至打架,但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到非离不可的程度,所以双方应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增加沟通,正确对待和处理生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真挚的夫妻感情,且双方都已步入老年,更应珍惜婚姻生活,相互帮助,过好晚年生活,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如果双方能够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摒弃前嫌,相互谅解,相互沟通,仍不失为一个和睦的家庭,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田玉琴

二O一0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