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白广周等36名农民工与张某某、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卫民初字1242号

原告白广周等36名农民工。

委托代理人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长收,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路交叉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为民,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矿财务科干部。

原告白广周等36名农民工诉被告张某某、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庄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广周等36名农民工诉称,1996年至1999年期间,被告何庄煤矿需要搞基建工程,被告张某某承包了何庄煤矿的部分基建工程,张某某即找到我们36名农民工为其干活,当时约定技术工每人每天45元,力工每人每天36元,我们没日没夜为被告工作,总投工万余个,工资50余万元,至工程竣工,被告张某某仅支付工资10余万元,下欠我们工资x元未付,因被告张某某是工程的承包方,同时我们和被告何庄煤矿存在劳动关系,故我们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我们工资x元。

本院认为,白广周等36名原告受雇于被告张某某从事建筑等工作,原告认为张某某系何庄煤矿的基建工程的承包方,原告已与被告何庄煤矿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并据此要求二被告支付工资。白广周等36名原告虽受雇于被告张某某,但张某某不具备用工资格,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合法用工主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36名原告和二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广周等36名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苗逢雨

审判员李洪涛

代理审判员张华民

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虎小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