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白广周等36名农民工。
委托代理人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长收,河南东方大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路交叉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为民,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矿财务科干部。
原告白广周等36名农民工诉被告张某某、平顶山何庄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庄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广周等36名农民工诉称,1996年至1999年期间,被告何庄煤矿需要搞基建工程,被告张某某承包了何庄煤矿的部分基建工程,张某某即找到我们36名农民工为其干活,当时约定技术工每人每天45元,力工每人每天36元,我们没日没夜为被告工作,总投工万余个,工资50余万元,至工程竣工,被告张某某仅支付工资10余万元,下欠我们工资x元未付,因被告张某某是工程的承包方,同时我们和被告何庄煤矿存在劳动关系,故我们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我们工资x元。
本院认为,白广周等36名原告受雇于被告张某某从事建筑等工作,原告认为张某某系何庄煤矿的基建工程的承包方,原告已与被告何庄煤矿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并据此要求二被告支付工资。白广周等36名原告虽受雇于被告张某某,但张某某不具备用工资格,不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合法用工主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36名原告和二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白广周等36名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苗逢雨
审判员李洪涛
代理审判员张华民
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虎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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