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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黄某乙与被执行人刘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个体户(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36岁左右,安福县人,无业,住(略),身份信息不明(公安机关无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与被执行人刘某、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刘某、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黄某乙租金及损失x元;二、被告刘某、王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黄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由被告刘某、王某某负担。因被告刘某、王某某拒不主动履行义务,2010年3月4日原告黄某乙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某、王某某长期不在家,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云

审判员李杰

审判员薛敏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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