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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吴某、肖某某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委主任。

被执行人吴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肖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安福县人,系吴某之妻,住(略)。

申请执行人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吴某、肖某某违反计划生育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2009年4月28日,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09)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决定的处罚结果是:被执行人吴某、肖某某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一个子女,决定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x元。2010年1月19日,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年3月17日,本院裁定准允执行。2010年3月24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吴某、肖某某夫妻长期外出务工,银行无存款,家中无财产,难以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09)安计生征决定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云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李杰

二0一0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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