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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花桥街镇石坝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413号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肖怀祥,东安县白牙市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32岁。

委托代理人冯松林,湖南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男,33岁。

被告张某乙,男,37岁。

本院于2009年4月22日受理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X镇X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莫端剑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登飞、冯玉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起诉的主要事实是:2008年7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石坝村老桐子山杉树出售合同》,现被告拖欠原告购树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购树款人民币x元。给付违约金人民币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所欠原告永州市冷水滩区X镇X村民委员会的购树款人民币x元,被告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保证在2009年7月10日前全部付清;

二、被告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剩余的木材由被告自行处理,出售所得的价款由被告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直接支付给原告,抵偿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

三、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诉讼௷求。

本案诉讼费4020,减半收取201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莫端剑

审判员黄登飞

审判员冯玉珍

二○○九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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