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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甲、袁某某、邹某某、任某乙与陈某某、杨某某、赵某某、许昌正通运输有限公司、安某某、李某某、永安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魏北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任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邹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任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杨某某,男。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许昌正通运输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豫x北京现代小客车的所有权人),住所地,许昌县金三角市场107-X号。

被告安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

被告永安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城区X街X号。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乐县电力宾馆营业大厅。

被告永安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继大道X号。

本院受理原告任某甲、袁某某、邹某某、任某乙诉被告陈某某、杨某某、赵某某、许昌正通运输有限公司、安某某、李某某、永安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永安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被告安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安某某住所地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永安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住所地为许昌市魏都区,故本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某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武子

审判员姚宇

人民陪审员张玉改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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