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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运X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美迪亚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12271号

原告北京运X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甲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永刚,北京市海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美迪亚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美迪亚酒店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宏羽,北京市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运X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X公司)与被告河北美迪亚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晓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运X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永刚,美迪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孙宏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运X公司诉称:2008年9月1日,运X公司与美迪亚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运X公司将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的网球馆承包给美迪亚公司,承包费为每年90万元,按季预付。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美迪亚公司严重拖欠承包费,给运X公司造成损失。现运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书》,要求美迪亚公司返还房屋及财产,要求美迪亚公司支付至房屋及财产返还之日止的承包费(截至2009年2月底的承包费为22.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美迪亚公司辩称:美迪亚公司确认运X公司主张的签约事实,确认对方将网球馆交付经营,但由于对方没有向网球馆所有权人交纳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网球馆存在停水、停电的情况。涉案合同是运X公司与美迪亚公司就商务会馆所签承包协议的补充合同,在运X公司诉美迪亚公司商务会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美迪亚公司提出了反诉,本案应与商务会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并审理。现美迪亚公司同意解除《承包合同书》,如果合同解除,同意返还网球馆及相应财产,但不同意给付运X公司主张的承包款。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7日,运X公司与美迪亚公司签订《承包协议》,约定美迪亚公司承包经营运X公司所属位于朝阳区X路X号的运通世纪商务会馆,承包费为每年372万元。2008年9月1日,运X公司与美迪亚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承包期限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13年8月13日止,承包期限满,如双方无异议,则再签订承包合同,租金另议。承包费用,自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支付第一年承包费90万元,自第二个承包年度起年递增5%;押金10万元,合同到期,在美迪亚公司将所租房屋按规定归还运X公司,结清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电费、话费、燃气费等),并偿还所有因美迪亚公司未能遵守本协议而引致运X公司的损失30天内,运X公司需将押金在不支付任何利息或补偿的情况下退还美迪亚公司,该费用包括图纸中标注部分租赁费及运X公司责任中所规定的维修费;自签字之日起,费用按每季度第一个月起五日内交纳一个季度租金,美迪亚公司无故不得任意拖延上述各项费用的交纳期限。如果美迪亚公司到期不能按时交纳上述各项费用,则逾期向运X公司交纳滞纳金,每日滞纳金为0.2‰,逾期一个月不交,则超过一个月按0.5‰予以交纳滞纳金。两个月不交,运X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包期满,美迪亚公司不再承包网球馆,美迪亚公司将已销售的网球会员卡(指未到期的会员卡)的余额交付运X公司,用以退款或继续延用会员卡的费用。

合同签订后,运X公司将网球馆交付美迪亚公司,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并签署网球馆盘点交接表。

2008年10月23日,运X公司向美迪亚公司出具缴费通知单,催缴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期间的网球馆租金45万元和押金10万元。

2008年11月13日,美迪亚公司致运X公司函,内容为:2008年7月27日,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1份《承包协议》,以每年372万元的代价获租贵公司所属的朝阳区X路X号运通世纪商务会馆3400平方米房屋。《承包协议》签订后,我公司如约交付了x元定金,并在日前投入了100多万元置办了办公和其他用品,但其后我公司在办理中华老兵创业促进会和远东国际商会以及军创投资公司工商注册手续时,贵公司迟迟不能提供会馆产权证明,导致我公司至今不能开展正常的工作和经营。到目前为止,可计算的损失高达500多万元。近日我公司获知贵公司于2007年12月3日与姜庄湖公司签订的《网球馆租赁合同》,发现贵公司与我公司签署的《承包协议》有欺诈行为:1、朝阳区X路X号运通商务会馆3400平方米的房屋不是贵公司“所属的”;2、贵公司与产权方的租赁合同中,产权方明确不得转租和转让;3、产权方明确规定与贵公司将网球馆的租赁期终止于2012年12月31日,更无权将上述房产转租我司至2013年9月30日,上述事实足以证实贵公司在与我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时存在缔约诈欺的事实。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贵公司需对缔约诈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为此特致函贵公司:1、鉴于贵公司存在缔约欺诈的事实,我公司在未与贵公司谈妥赔偿数目之前暂不能将租金交给贵公司;2、今后房租交付问题,须由我公司及姜庄湖公司三方商定;3、请贵公司在接到此函后派员来我公司具体面谈。另,鉴于公安部金盾工程办公室已搬迁至会馆二层办公,其全国公共安全产品信息网基地站在会馆地下大厅办公。你单位提出的11月14日停水、停电不仅会对上述单位产生严重影响,也会对我司经营工作造成损失,如贵单位执意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其造成的后果我司不承担责任。

2008年12月1日,运X公司通告美迪亚公司,内容为:2008年11月24日,我公司应贵公司申请,经与姜庄湖公司及贵公司协商,同意由贵公司将所欠我公司承包费、押金及各项费用x.61元,直接支付给姜庄湖公司和北京北辰东方体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根据上述约定,我公司向贵公司、姜庄湖公司出具了相关函件。然而,我们发现贵公司仅支付了72.5万元,贵公司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三方的约定,我们希望贵公司恪守约定,务必于2008年12月7日前将拖欠的余款支付给姜庄湖公司,否则,我公司将解除与贵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书》,一切后果由贵公司承担。

现美迪亚公司确认2008年12月、2009年1月、2009年2月共3个月的承包金22.5万元至今未付。

关于网球馆会员费余额问题。双方经核对,2008年8月会员费余额为x元,自2008年9月至2009年4月30日,新入会员费合计x元,会员续卡费合计x元,划账合计x元,收新入会员的会费合计x元,至2009年4月底,美迪亚公司会员费余额为x元,会费余额x元。折抵运X公司在交付网球馆时留存的会员费余额,至2009年4月30日,美迪亚公司已无余额可退,运X公司尚应当给付美迪亚公司会员费余额x元,运X公司同意将该款从其主张的款项中抵扣。

上述事实,有运X公司提交的《承包协议》、《承包合同书》、缴费通知单、通告、网球馆盘点交接表,美迪亚公司提交的《承包协议》、《承包合同书》、函件以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美迪亚公司与运X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书》系租赁合同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美迪亚公司未依约交纳租金,构成违约,运X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现运X公司要求解除《承包合同书》,要求美迪亚公司返还网球馆及相应财产,要求美迪亚公司给付至网球馆及相应财产返还之日止的租金,理由和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截至2009年4月30日,运X公司应当给付美迪亚公司会员费余额x元,运X公司同意将此款从其主张的款项中抵扣,本院予以确认,2009年5月1日之后,双方按照实际发生的会员费余额进行结算。美迪亚公司关于对方没有向网球馆所有权人交纳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网球馆存在停水、停电情况、本案应与商务会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并审理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北京运X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北美迪亚酒店有限公司于二00八年九月一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书》;

二、河北美迪亚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北京运X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朝阳区X路X号的网球馆及相应财产(以网球馆盘点交接表为准);

三、河北美迪亚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运X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租金(折抵留存会员费余额后,二00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的租金为八万零八百一十五元,自二00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河北美迪亚酒店有限公司返还网球馆及相应财产之日止,租金按每日二千四百六十五元七角五分的标准支付);

四、驳回北京运X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三十八元,由北京运X世纪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九十八元(已交纳),河北美迪亚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八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员崔晓林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伊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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