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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小学文化,农民,江西省南昌市人,住(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桂艳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携带含量为16.51%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2.5克,乘坐从昆明开往南昌的云x卧铺客车,15时许途经富源县胜境关警务站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其供述,该毒品是在景洪,一个叫“阿根”的朋友送给她带回去自己吸食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72.5克,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熊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均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6日,被告人熊某某携带含量为16.51%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2.5克,乘坐从昆明开往南昌的云x卧铺客车,15时许途经富源县胜境关警务站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其供述,该毒品是在景洪,一个叫“阿根”的朋友送给她带回去自己吸食的。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列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查获经过材料证实,2009年12月16日15时20分许,富源县公安局胜境关警务站执勤民警在国道320线曲胜高速公路升官坪出口处设卡公开查缉,在对一辆由昆明开往南昌的云x号长途卧铺客车进行检查时,从乘坐该车X号座位的一名江西籍女子携带的衣服内查获毒品可疑物。

2、取证笔录证实,2009年12月16日20时30分,民警从熊某某携带的黄某外套左边袖子内提取毒品可疑物一坨;提取了熊某某随身携带的车票一张。

3、称量记录、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从熊某某携带的黄某外套左边袖子内提取毒品可疑物一坨,净重72.5克,系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6.51%。

4、证人卢松(客车驾驶员)证实,被告人熊某某当天早上十点多钟在昆明乘坐他的车,车票买到南昌。

5、被告人熊某某供述,她应朋友“阿根”之约,从江西南昌到云南景洪玩,2009年12月15日晚从景洪返回,她朋友“阿根”给了她一包毒品带回去吸食,12月16日到昆明后乘坐开往南昌的客车,当天下午到富源县胜境关警务站时被查获。

6、尿液检测登记表证实,2009年12月16日富源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熊某某尿液检测呈阳性;户口证明证实熊某某的基本情况;刑事照片证实本案查获、指认、称量毒品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合法有效,应予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72.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熊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2.5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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