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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交通肇事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刑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甲,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岳阳分所律师。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中,受害人尹某淼的家属尹某世、肖友菊、尹某燕、尹某荣以及受损车主李某丁、杨某某向本院提出了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依法追加了李某泽和刘清泉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但因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李某泽和刘清泉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就该案刑事部分先行审理。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7日晚8时30分许,林某某驾驶超载的鄂x(鄂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的登记车主为李某泽),由北往南行驶至京珠高某公路湖南段226㎞+950m处时,遇前方事故交通堵塞,车辆制动不及,而与前方尹某淼驾驶的湘x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并推着此车依次与陈某庚驾驶的湘x轿车,高某雷驾驶的冀x重型半挂牵引车,马某某驾驶的皖x重型厢式货车,陈某丙驾驶的湘x旅行小客车,李某丁驾驶的湘x轿车,陈某戊驾驶的湘x,杨某某驾驶的湘x轿车,陈某乙驾驶的湘x中型厢式货车等8辆车发生连环追尾刮擦相撞,造成以上十台车辆不同程序受损。湘x货车驾驶人尹某淼受伤后被送至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2008年12月28日死亡。肇事后被告人林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09年1月5日,湖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某公路管理支队长潭大队作出“湘公交高某认字[2009]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驾驶车辆超载行驶,致使车辆制动距离延长,且疏忽大意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09年5月18日、19日,被告人林某某的亲属向被害人尹某淼的家属和杨某某、李某丁共赔偿了人民币x元,三被害方均表示了对林某某的谅解。后林某某的亲属又向法院预交了x事故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陈某乙、高某某、陈某丙、李某丁、杨某某、陈某戊、马某某、尹某某、朱某某、陈某己、熊某某、陈某庚、李某辛证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价格评估报告书,归案经过,户籍材料,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十台车辆不同程序受损,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林某某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辩护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某尽力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受害人亦出具材料请求本院对林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林某某还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某虽系过失犯罪,认罪态度好,且有自首情节,但此次交通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后果严重,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请求适用缓刑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30日起至2009年12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某

审判员杜智华

人民陪审员陈某滋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彭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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