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长沙县某公司与被告长沙某学校物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县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长沙县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X镇。

法定代表人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某学校,住所地:长沙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镇某某,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沙县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长沙某学校(以下简称某学校)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李某某,被告某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黄某以及委托代理人镇某某均到庭参见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6年10月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取得了位于长沙县X镇X村面积x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长国用(土)字第98-X号】及其上附属物的所有权,并付清了所有拍卖款788万元,且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已于2007年过户至原告名下。而被告系2004年和晋康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租赁上述土地上的房屋,而该土地房产早在1995年就被晋康公司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自2005年才知道晋康公司将该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因此,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所以该土地房产拍卖后,被告应马上搬离该地。被告拒不搬出的行为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对该受让的标的物行驶任何权利,且被告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既不与原告商讨签订租赁合同,也不支付使用费用,也给原告所支付的788万元拍卖款造成了利息损失及部分其他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从位于长沙县X镇X村原告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院内搬离,并赔偿原告2006年4月28日至2008年10月30日的利息损失及部分其他损失共计x元,利息以788万元为基数按不同阶段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学校辩称,被告对原告诉状中的事实部分不清楚。被告不搬迁的理由是因为本案中涉及的房地产在另一法律纠纷中未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0多万元,没有理由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经审理查明:湖南晋康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康公司)于1999年5月28日将位于长沙县X镇曹家坪的房产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并办理了他项取证。2004年9月,晋康公司又将该房产出租给某学校使用,租期至2014年8月31日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心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长沙市司门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晋康公司、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6年10月10日拍卖了被执行人晋康公司位于长沙县X镇曹家坪面积为x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建筑物,某公司以788万元的价格竞得该宗房地产,并依约付清了全部拍卖成交款。长沙县房屋产权管理局、长沙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根据天心区法院提出的协助执行的要求,分别将该宗房产的所有权、地产的使用权均办理到某公司的名下。2007年8月2日,天心区法院向国宾学习校发出限期搬离的通知,要求某学校在收到该通知起七日内自动搬离长沙县X镇X村(计建筑面积5231.9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长国用(土)字第98-X号),逾期将予以强制执行。某学校收到该通知后向天心区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晋康公司已将涉案的房屋租赁给该校使用,现尚在租赁期内,且在拍卖的财产中含有学校投入的资产,法院要求该校搬离的通知法律依据不足,应予以撤销。天心区法院对某学校的异议进行了审查,认为拍卖成交后,应当将拍卖的标的移交给受让人某公司,晋康公司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将房屋租赁给某学校,故因抵押权的实现给某学校造成的损失应由晋康公司承担,据此,天心区法院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天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某学校的异议。某学校对该裁定不服,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天心区法院(2007)天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长沙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天心区法院在拍卖标的物之前应当先解决某学校的租赁和财产投入问题,某学校的异议理由成立,因该案的拍卖程序已完成,天心区法院应采取补救措施,依法确定某学校在租赁合同约定的办学期间投入的资产,并责令晋康公司向某学校支付,据此,长沙中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长中执监复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天心区法院(2007)天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2008年10月31日,天心区X组织进行听证后认为,在涉案的土地使用权及附着物拍卖并过户给买受人某公司之前,某学校已租赁使用该建筑物至2014年8月31日止,因租赁未到期,2007年8月2日向某学校发出的搬离通知不予执行,经核对委托拍卖的评估报告,所拍卖的财产中并未包含某学校投入的资产,拍卖程序并无不当,据此,天心区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2007)天执裁重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天心区法院2007年8月2日要求某学校搬离的通知不予执行,驳回某学校要求从拍卖款中退还投资损失的异议。

另查明,某学校与晋康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某学校每年向晋康公司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0万元整,分学期支付,上学期3月1日前支付,下学期9月1日前支付,2004年9月1日为租金的首付日期。合同签订后,某学校的租金已提前支付至2008年9月。2008年9月20日,某学校发函至某公司,要求某公司告知其公司的汇款单位、开户行及账户,以便某学校于2008年9月向某公司支付租金5万元。某公司既不愿继续履行某学校与晋康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也不愿与某学校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也拒绝收取某学校的租金,该租金仍然存留于某学校。根据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黄某镇村级区划调整的批复(长县政函[2004]X号),原曹家坪村民委员会已并入合心村民委员会。

以上事实有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黄某镇村级区划调整的批复、天心区法院的通知、(2007)天执裁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2008)长中执监复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2007)天执裁重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某学校发给某公司的函件、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房地产买卖的交付应包括权利的交付和实物的交付。某公司通过拍卖的方式竞拍取得原属于晋康公司的位于长沙县X镇X村的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天心区法院通过执行程序将该宗房产的所有权证和地产的使用权证办理至某公司的名下,完成了该宗房地产的权利的交付。在实物交付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某学校在拍卖前就已租赁使用了该宗房地产,且尚处于租赁期内,天心区法院作出的(2007)天执裁重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院于2007年8月2日要求某学校搬离的通知不予执行,即确认了某学校继续租用该宗房地产的合法性。由于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尚未被撤销,而该裁定并非本院作出,本院无权审查同级法院的已生效的裁定,因此,对于某公司所提出的请求,应由某公司向原执行法院请求解决,故某公司要求某学校搬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某学校系合法继续租用该宗房地产,且某公司也未明确其他经济损失的具体内容,故某公司要求某学校赔偿利息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长沙县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x元,由原告长沙县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常维

审判员付建安

人民陪审员余莉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易宇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