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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申字第2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文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再审申请人文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8年1月16日作出的(2008)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文某某申请再审称,1982年经单位领导和市政府领导批准,我在北关区X路建造一套私房。当时因经济困难借我母亲和姐姐的钱物将该房建成,张某某并未出钱。请求依法撤销原判第二项,改判该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1968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并生两子均已长大成人。1982年在北关区X路办事处光辉路安百家属院建私房一套。1999年其儿子文某又在该房基础上进行了翻扩。原审法院在对原、被告1982年的房产分割时就考虑到文某某母亲和姐姐对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投入,并照顾了文某某的利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并无不当。故申请人文某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规定的再审立案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文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王荣拴

审判员秦成义

二○○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段新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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