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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千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略),农民。

被告杨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略),农民(缺席)。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下落不明,依法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4月2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一直在外打工,2005年被告在外打工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多年来一直寻找被告,但至今无音讯。现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儿李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4月26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1年4月生女儿李某。从2002年起夫妻因生活琐事常吵闹。2002年下半年被告外出到西安打工。2004年3月被告到上海打工。2005年5月被告在宝鸡市打工,同年9月10日被告与原告失去联系,原告到被告打工处询问,被告上班处老板告知原告,被告在上班时私自外出。原告经多方寻找,查无音讯。直到起诉被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证人证言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在外打工期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李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辉

审判员何应虎

代理审判员时彦昌

二O一0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张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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