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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亚新钢铁实业有限公司诉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立终字第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亚新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X乡107国道东。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原被告之间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应当无效,本案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06年12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进口印度铁矿粉销售协议第13条约定,本合同产生的诉讼有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在诉讼时即具有唯一性及排他性,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告河南亚新钢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汤阴县,故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晖

审判员李洪训

审判员周玉芹

二○○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段新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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