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吴某抢劫、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鹿少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别名吴某风)男,因涉嫌抢劫于2005年4月3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于2005年4月28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06年11月30日被浙江省象山县公安局石浦派出所抓获,2006年12月10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07年9月17日作出(2007)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构不成抢劫罪为由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0日作出裁定,发回鹿邑县人民法院重审。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补充侦查,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皇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抢劫罪

2004年11月27日凌晨1点5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伙同李xx(已判刑)、张x(已判刑)、刘x(另案处理)手持刀、木棍、铁棍等凶器窜到鹿邑县教育局楼下宋xx手机店,将店门弄开,用棍将看店的女店主杨xx打伤,抢走各种型号手机36部(价值约x元)、现金400余元、15张手机号码卡(每张180元,合计2700元)及杨xx的一部手机。四人分赃后,李xx伙同吴某将分得的手机12部卖给安徽省亳州市X路春兰通讯手机店的余xx(已不诉),得赃款约1600元。

2、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2004年12月15日晚9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张x、李xx驾驶x农用机动三轮车,窜到鹿邑县X乡蔡口至段庄通信电缆处,用钢锯盗割电缆约300米,造成鹿邑县网通公司直接经济损失9486元。

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破坏电信设施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某辩解称,我没抢劫,是他们诬陷我的,抢劫的事我根本就不知道,李xx和张x向我借钱,我没借给他们,他们很生气,张x说不借给他钱,以后他们有什么事就咬我。盗割电缆的事是张x给我打电话叫我给他拉东西,我本来不同意,他说给我加油,请我吃饭,到地方后,我一看是电缆线,我就不同意,准备发动车走人,派出所的人就到了。

经审理查明:

1、抢劫罪

2004年11月27日,经被告人吴某指点,李xx(已判刑)、张x(已判刑)、刘x(另案处理)、田xx(另案处理)四人预谋抢劫鹿邑县教育局楼下宋xx手机店,当天凌晨一点钟左右,四人手持刀、铁棍等凶器来到宋xx手机店,将女店主杨xx打伤并捆绑,抢走各种型号手机36部及其他物品。四人分赃后,又将部分赃物分给吴某。吴某将分得的手机卖给安徽省亳州市X路春兰通讯店,得赃款约1600元,后追回部分赃物退还受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犯李xx供述:

在2004年大概11月份,我和刘x、张x、田xx、吴某我们五个人在鹿邑县教育局楼下的一个手机店抢劫了三四十部手机,吴某因和老板认识,抢劫时没进屋,他在手机店对面站着哩,我和刘x、田xx、张x进去抢的。我分给吴某二、三部手机。问:“你原来为什么交待进去抢劫手机店的是你和张磊x、刘x、吴某”。答“我记混了,我把吴某、田xx他俩谁进去的记混了,现在想清楚了,田xx进的,吴某没进”。

(2)同案犯张x供述

2004年我们抢劫宋xx手机店前两天晚上,在老电影院地摊上吃饭,当时有我、田xx、李xx、吴某、刘x,吴某说“现在有个点卖手机哩,管干”我们同意了,当时吴某还说“卖手机的老板我认识,我不能去,我只能给你们点点地方。”吃过饭的第二天,吴某带着我们从宋xx手机店门口过,吴某给我们说“我说的就是这个店”。事后,我们分给吴某一部摩托罗拉手机。问:你在原来的材料交待不是说吴某也进入抢劫现场了吗答,当时有一种侥幸心理,觉得只抓住我自己,吴某、xx等人都没抓住,你们这样不好落实,也不好定我的罪,再后来,xx抓住了,xx交待说,吴某进现场,我也顺着说吴某进现场了。

(3)同案犯田xx证言

事前刘x对我说,观堂乡吴某点的眼,抢鹿邑县教育局楼下那家手机店,由于吴某认识那家老板,吴某没到现场。

(4)受害人杨xx、宋x陈述

晚上大约凌晨1时50分左右,我女儿宋x在手机店里睡觉,突然听到俺的卷闸门响,有两人顺着梯子到俺睡觉的吊床上,我急忙喊人,其中一人拿着一根铁棍对着我的头打一下,并说“别吭”,我听见放手机的柜台有响声,我想他们一伙人可能正在拿俺的手机,我又一喊,那人用铁棍打了我一下。我感觉那人好象用我的衣服把我的手给绑住了……,进屋至少三个人,那几个人走后,我挣开绑我的衣服,下来一看,发现手机被抢36部左右,被抢走的物品价值大约5万元左右。

受害人宋x的陈述和其母杨xx陈述基本相同。

(5)受害人宋xx陈述

我的手机店出事不久,我听到我的一个顾客王x说,有一次有三个人坐他的出租车,他随意这三个人使的手机型号和我店里被抢的手机型号一样。其中有一人手机号在我店里办的,是老家关系不错的吴某在我那办的。

(6)证人余xx、余xx证言:

收购被抢手机,后退还受害人。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

(8)法医鉴定结论书、伤情照片;

(9)收条等书证。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来源合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2、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2004年12月15日晚9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张x、李xx驾驶农用机动三轮车,窜至鹿邑县X乡蔡口至段庄通信电缆处,用钢锯盗割电缆约300米,造成鹿邑县网通公司直接经济损失9486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证实:

(1)同案犯张x供述:

200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我和吴某、李xx、刘x四人在吴某家打麻将,吴某给我们说弄电缆卖钱。刘x因有事被人叫走了,按事先分工,我和李xx走近路到蔡口,李xx爬上杆子在上面剪,我在下面用钢锯锯,我们锯的有三个电线杆这么长,我开始给吴某打电话,吴某说一会就开车过来。李xx从杆子剪掉有300米时,吴某开车过来了,我们准备往车上装电缆时,从东边过来一辆车,来的很快,我们看不对劲,就丢下钢锯、剪子和三轮车跑了,我们三人跑散了,第二天我和吴某到杭州了,李xx没走。

(2)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和辩解

2004年大概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李xx和张x开机动三轮车到观堂乡X村(蔡口邻村)西头拉他们盗割的电缆。我开机动三轮车去的,后来发现警车过来了,我们就弃车跑了。

(3)证人翟xx证言:

今天夜里我的手机报警,观堂一处电缆被盗割。于是,我就给派出所报警,配合派出所赶到现场,结果在被盗割现场发现电缆被割后截断,另外有七档线被割,绑电线的挂钩摘下还没来及截断,并在作案现场发现一辆车,犯罪分子已逃走。

(4)同案犯李xx、张x刑事判决书:证明吴某伙同李xx、张x盗割电缆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结伙他人以暴力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某又结伙他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电信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两种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吴某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入户抢劫行为,但其预谋、策划和事后得到分赃的行为应以共犯论,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辩解没参与抢劫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2000元;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莹敏

审判员陈德星

审判员刘辉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