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路桥集团正鸿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晓云、司某某,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长修。
原审被告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经理。
原审第三人张某乙。
上诉人河南路桥集团正鸿路桥有限公司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申长修,原审被告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路桥集团正鸿路桥有限公司某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路桥集团正鸿路桥有限公司某托代理人魏晓云、司某某,被上诉人李某某、申长修,原审第三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河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8)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峰
审判员赵保良
代理审判员许秀敏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周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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