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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赵雪红,甘肃鑫盾(略)事务所(略)。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秦梅,甘肃昱晟(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09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全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1、离婚;2、儿子马某朸与谁共同生活由被告优先选择。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年底相识,X年X月X日生一子马某朸,2008年3月25日补办登记结婚。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存款、债权债务及有价证券。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好,后由于与双方家庭的关系处理不当,致双方感情逐渐不和。原告遂于2009年10月30起诉到院要求离婚。200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亲子鉴定申请,要求对马某某与马某朸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本院电话联系被告周某某,被告表示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由于亲子鉴定必须要对方自愿配合且带孩子去鉴定机构才能进行,故于2010年1月25日建议将马某某的鉴定要求退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马某朸由被告周某某直接抚养,原告马某某每月支付给被告周某某孩子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三、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全弟

二O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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