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齿轮厂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3月1日,被告黄某某向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申请下岗失业小额贷款x元,借款期限24个月,由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黄某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从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扣收了此笔借款。截止2009年3月30日被告黄某某尚欠原告债权本金x元、利息501.215元,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某某偿还所欠原告的本金及利息x.2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黄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愿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日,被告黄某某向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申请下岗失业小额贷款x元,约定借款期限24个月,由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黄某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株洲市工商银行开发区支行从保证人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帐户上扣收了此笔借款。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被告黄某某未向原告清偿担保债权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黄某某尚欠原告株洲市丰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债权本金及利息x元。被告黄某某自愿在2009年5月30日前给付2000元,在2009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元,2009年7月30日前给付2000元,2009年8月30日前给付2000元,2009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元,2009年10月30日前给付2000元;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原告可就本案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永奇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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