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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申请执行某农行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郾法执字第16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漯河市XX支行(以下简称XX农行)。

申请执行人郑X。

本院在执行郑X申请执行XX农行劳动争议一案中,XX农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XX农行称: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漯郾劳仲裁字X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我行不服该裁决,到漯河市XX人民法院立案起诉,XX法院立案庭让我行到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后,通知我行到XX人民法院起诉,两级法院互相推诿,所以,XX人民法院不应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XX农行仅提供了到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起诉状》,并没有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收据等能够证明起诉的证据。

本院认为,XX农行提出异议的证据不能证明已向XX法院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农行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王凯歌

审判员刘世勋

审判员李会淑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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