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黄向阳,湖南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溆浦县人民法院(2009)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3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蒋某某、被上诉人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向阳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判认定:1996年5月25日,武某某从蒋某某处借款8000元,期限一年,约定月息为1.38%,自1996年9月26日至1997年2月27日,武某某分三次向蒋某某偿还3700元,同时武某某向法庭提交还款清单一份,总计金额6000元,但蒋某某对上述清单中6000元提出以收条为准。另查明,借条中的借款人武某英实为武某某。蒋某某于2009年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武某某偿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判认为:蒋某某与武某某在1996年5月25日借款时即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武某某依照约定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蒋某某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之后没有对被告继续催收其余款项。武某某辩称,双方的借贷关系已超过诉讼时效。因蒋某某没有提供自1997年2月27日至2009年2月23日(即起诉之日)向武某某催收借款的证据,双方的借贷关系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蒋某某已丧失了主张权利的诉讼期限。因此,法院对武某某上述所辩称的理由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上诉人蒋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武某某为了给其丈夫刘瑞还债于1995年向上诉人借8000元开店后,曾几次共还款3700元。2007年8月以后,上诉人曾多次找被上诉人还钱,被上诉人拒绝还钱,上诉人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向法院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借钱应该还钱,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被上诉人返还借款4300元及9277.04元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武某某没有作出书面答辩,但口头辩称:被上诉人借上诉人蒋某某8000元钱是事实,但被上诉人早已经还清了本金和利息。本案上诉人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基本一致,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一审判决书认定的证据和二审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蒋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武某某偿还借款,其主张的债权内容为1996年5月25日蒋某某借给武某某8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利息为月息为1.38%,武某某拒绝归还借款。虽然武某某对这一借款事实认可,但认为该借款及利息已于1997年4月15日前全部还清,并提出抗辩理由认为蒋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因蒋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在其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故蒋某某于2009年2月23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确实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原审判决驳回蒋某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上诉人蒋某某提出的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文利

审判员李东恒

代理审判员杨琳

二○○九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琼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