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鹿少刑初字第61号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89年2月29日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3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8月19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王某连,系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7年4月22日作出(2007)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周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07)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于2008年8月6日作出(2008)鹿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周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本院(2008)鹿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委托辩护人王某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手持钢管匕首,把在鹿邑县土产公司楼下等人的汲xx挟持到一胡同内,将汲xx的诺基亚手机(价值970元)抢走。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辩称:认为证据有矛盾,不正确,只有口供不足以认定事实,其当时在常州,不在现场,其与周xx有矛盾。

辩护人辩称:1、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是时间上不确定,起诉书指控是2006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二是各证据不但是间接证据,而且各证据之间互相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为证明本案事实的发生,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展示了证人刘xx、刘x、闫x、周xx、秦x等证人的证言,从这些证人证言的内容看,证人刘x陈述的证言内容,刘x称是被害人汲xx告诉她的,证人秦x陈述的内容,秦x称是汲xx告诉他的,证人刘xx陈述的证言内容,刘xx称是闫x告诉他的,证人周xx证言内容称是汲xx告诉他的,同时这些证人都不是现场目击证人,系间接证据之范畴,且没有其他证据对这些证人证言予以补强;作为证人刘xx未参与抢劫,也不是现场目击证人,刘xx的证言都无法证明王某实施了抢劫行为,很显然系伪证,除此之外,在卷宗中,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刘xx等证人与王某是何时认识及何时知道王某就是东方飞龙的;从时间和环境上看,起诉书指控的案发时间发生在凌晨1时许,根据我县的地理环境等自然条件,以及我县路灯的开启和关闭时间,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不可能看清被告人及本案被害人,我县在一年中的任何一天的凌晨都不可能看清楚人,更何况是6月初的一天,此时间段的月亮也早已不发光,所以,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不符合客观实际;三是本案中鹿邑县人民检察院展示质证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符抢劫罪法定特征;四是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为了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展示质证了证人刘xx、刘x、闫x、周xx、秦x的证言,但是,除了证人刘x、周xx作证时年满十八周岁外,其他证人均未满十八周岁,甚至不满十四周岁,同时在对上述证人进行询问时也没有通知他的监护人或老师到场。这些证人不适格,另外,证人刘xx、闫x、刘x、周xx、秦x与被害人汲xx都是很好的朋友,且周xx是被害人汲xx的男朋友及周xx与被告人王某两家有矛盾,这一事实有城郊派出所的治安卷宗在卷为证;五是被害人汲xx所称抢劫的手机至今没有查到;六是手机两三天没有开机使用,根据汲xx提供的电话号码,为什么不到通信公司查一下是否属实。2、要充分考虑各证人证言之间的矛盾是否能够合理排除,严格遵守“零口供”定罪的证据采信规则,即言词证据补强规则,证人必须出庭作证规则,非法证据严格排除规则。3、本案经中院两次以“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并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有犯抢劫罪的事实,因此,辩护人认为此次判决,不应再判决被告人王某有罪。综上所述,应依法宣告被告人王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手持钢管匕首,把在鹿邑县土产公司楼下等人的汲xx挟持到一胡同内,将汲xx的诺基亚手机(价值970元)抢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16页

我和王xx一起于6月13日去的亳州,当天没有车票了,我俩在亳州火车站候车厅门口南侧一个小旅社里住了一夜,第二天坐10:30的火车去常州黄岭镇。7月中旬我自己又回到鹿邑了。

2、受害人汲xx陈述(2006年6月16日)

四、五天前的凌晨一点钟,我一个人在南关土产公司门口站着,等我的一位朋友,有两个男孩,就是今天被抓着的这两个男孩过来问我弄啥哩,我说等我一位朋友哩,两个男孩其中一个往南走了,大概过的有十来分钟,这个男孩又从南边回来了,没有多大会又从南边过来一位三十多岁左右的男孩,见我说我在这里弄啥哩,我说等朋友哩,这个人听我说后露出一个钢管,然后又掏出一把匕首叫我到胡同里,我看要抢我的东西,我就把我的手机掏出来给他。

今天晚上我和朋友刘x在陈抟公园玩时发现前几天在土产公司门口抢我手机的那位男孩和先给我说话的那两位男孩,我跟踪他们并报了110,你们公安机关到后在老君台牌坊抓住了先给我说话的那两个男孩,手里拿钢管和匕首的那个人跑掉了。(问:他们要你手机时,威胁你没有)他们要我手机时问我兜里还有啥东西没有。P24-25

3、受害人汲xx辨认笔录,经辨认,王某就是抢劫我手机的人。P27

4、证人刘xx证言

(问:这个女孩的手机当时被抢你可知道)是闫x给我说的,天明后,闫x说:“后来来了一个三十多岁的男的,手里拿着刀和钢管,把那个女孩叫到旁边胡同里了,那个男的叫她蹲那儿别动。”p29-31

5、刘xx辨认笔录:经辨认,王某就是外号为“东方飞龙”的人。P32

6、闫x证言:小女孩叫郭xx给他买烟,我们都在那里吸烟,一会儿,东方飞龙过来了,一手拿钢管,一手拿刀,问xx在干什么,xx说他在等人,xx让东方飞龙亮出证件,东方飞龙把xx拧到胡同里,我们继续在那里睡觉。P34-36

7、刘x证言:第三天,我们见了面,问她:“你的手机咋弄丢的”她说:“让人家劫走了。”xx说这个男的拿一把匕首和一根钢管把她劫到胡同里,当时看那个情况,xx就把手机给他了。昨天晚上十点多,我和xx在陈抟公园湖边坐在那里等xx的男朋友,过来五个人,其中一个往俺跟一站,很看俺俩,xx说,这个男的就是昨天晚上抢我手机的那个人。P37-40

8、张xx(被告人之母)证言:从今年春节,王某都没外出过,我虽然给他分家了,但每天都见一面,有时早起,有时晚上,没听说他外出过。P41-42

9、周xx证言:我女友手机被抢的有十来天时间,一天晚上11点左右,我和汲xx以及xx的朋友刘x在陈抟公园玩,这时有一个三十多岁的人领着四个小孩到刘x他们跟前去,我女友就给我说:“那个人(她指着那个三十多岁的男人)”就是那天抢我手机的人,我过去一看是俺庄的王某。我们慢慢跟着他们,然后报了警,后来在东关牌坊抓住了那四个小孩,王某跑掉了。P45-47

10、证人秦xx证言:6月17日(也就是我被南所带走的那一天)晚上10点多,我和闫x、赵xx、刘xx四个人在东关牌坊玩,东方飞龙(王某)在那里跳舞,刘xx和他打招呼,我们几个就去陈抟公园玩,见到我表姐刘x和汲xx也在湖边坐着。我过去和他们说话,王某一直盯着汲xx看,汲xx问我咋认识那个人(指王某),并说他就是抢她手机的人,不让我和他玩,我们往北走,公安人员就到了。P49-51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虽不供认犯罪事实,但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供述2009年6月13日外出打工,而受害人6月16日陈述是四五天前被抢,时间上不冲突,而且6月16日晚上证人闫x、刘xx等人和被告人一起玩,同村的周攀登也看到了被告人,故被告人以外出打工辩解没有抢劫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辩称与周xx有矛盾,经查二人以前发生过纠纷,但不能推翻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提供证人刘xx证言证实刘x并没有在作案现场,提供证人闫x证言“我真的没有看见王某抢汲闪闪的手机”,这两份证据与侦查机关所取证据不矛盾,而且这两份证据来源不合法,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辉

审判员张玉东

审判员夏治国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丁朋周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