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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泌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时间:2004-03-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泌民再字第03号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泌民再字第X号

原审原告张某,男,1951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X组。

原审被告泌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在地址泌水镇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史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贵发,驻马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略)。

原审原告张某诉原审被告泌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8月26日作出(2002)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原告张某不服本判决,以原审采信虚假证据,处理不当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审原告张某,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赵贵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8年6月23日,原告张某作为泌阳县郭集建筑安装公司的业主与被告泌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郭集工商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其主要内容为:原告对郭集工商所的办公楼进行旧房改造、修缮,上边接建第三层十间,使用铝合金钢窗,重建楼梯,后面临街处,外墙三层全部装贴瓷片,二层改造,修缮更换铝合金窗户,更换新门,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十万元整,工期二个月,保修期一年,扣保修金15%。合同签订后,1998年6月29日正式开始施工,施工中,因修建楼梯,经原告与郭集工商所协商增加工程款1万元。1998年8月13日在被告处领款2万元,98年10月16日领款2万元,98年12月2日领款2万元,99年5月19日领款5000元,2000年6月28日领5000元,(该领条注明“总造介11万元,现已领取8万元,下欠3万元”)2000年10月24日领款1万元,2001年1月8日领款3000元,七次共从被告处领款(略)元。被告另提交1999年元月3日原告领条1张1万元,交换证据时,原告对此条及98年8月13日2万元和2000年元月28日的5000元提出异议,并申请文检,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字院进行文字、指纹鉴定,金额2万元条据上指纹为原告所按,签名为原告所写,金额1万元条据上签名不是原告所写,指纹不是原告所按,金额为5000元条据上的签名为原告书写,指纹无检验条件,无法鉴定。原告对鉴定书认可,被告对鉴定书不持异议。

另查明,该工程于1998年底竣工,竣工后被告下属单位郭集工商所就开始使用(存放物品),被告于2001年4月23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验收时双方认可有部分质量不合格,经协商,从工程造价款中扣除3000元作为维修费用,双方同意。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把拖欠工程款(略)元及利息变更为(略)元,要求从竣工时((略)年1月)支付利息,放弃了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审认为,原告张某作为泌阳县郭集建筑安装公司的业主与被告泌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下属单位郭集工商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认可,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工程竣工后,在验收时,双方认可该工程有部分质量缺陷,扣除工程造价款3000元作为维修费用,双方同意应予确认。竣工验收后,被告没有足额支付工程款,违反合同。原告出具金额5000元的领条注明工程总造价11万元,被告负责人签字认可,追回工程款1万元的行为有效,被告辩称追加工程款1万元局党组未同意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该条注明下欠款3万元的事实,应予确认。之后,原告双从被告处分两次领取现金(略)元,因此应认定原告共领现金(略)元,1999年1月3日领条上的签名和指纹虽不是原告所为,但不能因此而否定2000年1月28日领条的证明效力。因此,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应为(略)元,扣除维修费3000元,实欠(略)元。

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

再审认为,原告程序合法,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原审原告张某不服原判决,认为原审采信证据虚假,但在再审中没有提供新的证据予以推翻2000年1月28日领款凭证的证明效力,张某在原审中且对2000年1月28日的领条予以认可。请求被告支付(略)元的证据不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审原告张某的申请请求,维持(2002)泌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诉讼费1100元,由张某承担,其它诉讼费800元,张某承担300元,泌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D)

审判长袁长生

审判员焦正军

审判员时永生

二00四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禹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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