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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司机,住(略)。

原审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司机,住(略)。

神木县人民法院审理王某某诉贾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2009)神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宣判后,自诉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听取上诉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被告人贾某某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王某某对被告人贾某某的起诉。

上诉人王某某上诉认为贾某某殴打他,且能找到贾某某家,故原审认定下落不明有误,应予撤销。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下落不明,原审判决驳回自诉人起诉正确。上诉人王某某上诉认为原审认定贾某落不明有误,经查,原审法院依据王某某提供的贾某某地址寻贾某果,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慧

代理审判员李江

代理审判员王某钢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沈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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