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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郾刑初字第161号

公诉机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2月1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2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漯河市第一看守所。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漯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宣桂芙、代理检察员胡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5日9时许,被告人张XX驾驶豫x号东风牌低速载货汽车,沿S241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阴阳赵乡X村西去湾赵村X路口处时,越过道路中心黄线逆向行驶,与李XX驾驶的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上S241公路时相撞,造成李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张XX肇事后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XX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2月13日,被告人张XX到漯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投案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5日9时许,被告人张XX驾驶豫x号东风牌低速载货汽车,沿S241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阴阳赵乡X村西去湾赵村X路口处时,越过道路中心黄线逆向行驶,与李XX驾驶的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由南向北上S241公路时相撞,造成李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张XX肇事后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张XX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2月13日,被告人张XX到漯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XX供述:2007年8月份的一天早上,吃过饭后,开着本人的河南x号农用四轮车走到S241公路由东向西走到阴阳赵程庄时,庄上有更会,其车走路北边靠中间一点,车的左轮是压着中心线或贴着中心线走,走到程庄中间一个路口处,看见一个老头从南向北骑一辆三轮摩托车上公路,并听到其车左后边响一下,也没停车。车到大刘台头村时后边跟上一辆中巴车,中巴车司机告诉其在程庄撞人了,其害怕跑了,后去西安打工。今年过了春节,听说撞住的老头死了,便来投案。

2、证人XXX证言证明其儿子张XX撞住人了,其女儿张XX去医院看望受伤者。

3、证人XXX证言证明2007年8月5日9时左右,其驾驶68路中巴公交车走S241公路由东向西,走到程庄村的西边,去南边湾赵村X路口时,前边有一辆蓝色东风金钢翻斗货车超前边另一辆自卸货车时,东风金刚翻斗货车由东向西走到公路中心黄线南边的行车道里了。这时,从南边小柏油路上由南向北正东上S241公路三轮摩托车撞上兰色东风金刚翻斗车上了,红色三轮摩托车向左侧翻了,公交车走的中心黄线北边的行车道,离前边的兰色东风金刚翻斗车有二十多米远,其看见红色三轮摩托车侧翻后向东北方面滑,就踩刹车,车没停稳时,三轮摩托车擦住中巴车的左后部了,开三轮摩托车的老头也摔伤了,前边兰色翻斗车停了一下,有几秒钟的时间,又开住正西跑,中巴车乘客都说追翻斗车,中巴车边追边打110报警。追上后,其又向大刘派出所报警。

4、证人XXX、XXX、XXX证言案发的时间、地点、经过与证人XXX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5、证人XXX证言案发时,其父亲开着自己家的红色鑫隆牌三轮摩托车,没有上牌照,其父亲没有驾驶证。

6、证人XXX证言被害人李XX受伤后被送到郾城的医院治疗,抢救10多天,没抢救过来,8月17日从医院拉到家,中午死亡。

7、漯河市公安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2007)漯公交法尸检第X号尸体检验报告,李XX生前系钝性外力作用头部致颅骨骨折、广泛性脑损伤、脑干出血引起颅脑严重损伤、脑生命中枢衰竭而死亡。

8、漯河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X不负该事故责任,张海岭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不负该交通事故责任。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另有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驾驶机动车辆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XX肇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3日起至2013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陈君红

审判员刘国安

人民陪审员王春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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