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新乡X村信用合作社与郝某、钱某、茹某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郊经初字第449号

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郊经初字第X号

原告新乡X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信用合作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系信用合作社信贷员。

委托代理人邓琦,河南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女,汉族,成年。

被告钱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茹某,女,汉族,成年,住(略),与钱某系夫妻关系。

原告新乡X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诉被告郝某、钱某、茹某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用社委托代理人王某乙、邓琦,被告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被告茹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用社诉称,2002年3月21日郝某向原告借款(略)元,被告钱某、茹某以新乡市X街X号的房屋一套为郝某提供借款抵押,双方在房屋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如期提供了借款,借款到期后郝某却不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被告钱某茹某也未能还款,现要求被告郝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略)元,被告钱某、郝某承担担保责任。在庭审时原告放弃了此次诉讼中的利息请求,但保留日后对2003年12月31日后利息的主张权。

被告郝某、茹某未向本院提供答辩状。

被告钱某在庭审中辩称,原告所诉是事实,但现在资金紧张希望能缓一缓,而且郝某已还了7000元。

原告信用社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借据1份;2、抵押合同1份;3、房屋他项权证。

被告钱某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

三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证据及庭审,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2年3月21日,原告信用社与被告郝某、钱某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信用社向郝某发放(略)元贷款期限至2003年3月21日,利率为6.63‰,钱某以花园北街X号房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茹某系花园北街X号房产共有人,该房产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信用社取得了他项权证。信用社依合同向郝某提供了(略)元借款,合同到期后郝某未能将借款本息付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郝某将2003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付清,本金未还。

本院认为,郝某取得借款(略)元后,未能按期偿还,应承担还款责任。花园北街X号的房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信用社已取得他项权证,抵押有效,被告钱某、茹某应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乡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略)元。

二、如被告郝某未按期履行,由被告钱某、茹某以新乡市X街X号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1500元,实际支出费900元,合计240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原告预交诉讼费1500元,实际支出费用900元不予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继伟

审判员张文平

审判员赵彦春

二○○四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张双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