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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王某甲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住所地:长沙中南物流园YX栋X-X-X号。

法定代理人郑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树军,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县中南燕台货运服务部业主,现住(略)、108、124、X号。户籍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X街X-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县中南燕台货运服务部员工,现住(略)、108、124、X号。户籍住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X街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甲于2009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甲撤回反诉。

本案受理费432元,依法减半收取216元,反诉费25元,共计241元,由原告原告(反诉被告)某公司承担2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某甲承担25元。

代理审判员蒋树德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才华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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