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机王公司与九洲方圆公司返还保证金案

时间:2001-07-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鼓经初字第112号

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鼓经初字第X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机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王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民,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38岁,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九洲方圆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九洲方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X路X号新晨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永松,江苏南京兴玄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38岁,部门经理,住(略)。

机王公司诉九洲方圆公司返还保证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九洲方圆公司提出反诉申请,本院对本诉和反诉合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机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民、李某;被告(反诉原告)九洲方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永松、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机王公司诉称,机王公司与九州方圆公司于2000年7月10日签订商务通掌上电脑特约经销协议。协议约定,机王公司向九州方圆公司交纳保证金(略)元。现双方货款已全部结清,九州方圆公司应退还保证金,但该公司以南京机王电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机王昆山公司)销售商务通掌上电脑产品未被允许,不予退还保证金。根据机王公司的决议,机王昆山公司有独立进货权,其销售商务通掌上电脑的行为与总公司无关,且其销售的产品并非机王公司提供。故九州方圆公司扣留保证金并无依据,要求判令九州方圆公司归还机王公司保证金(略)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九州方圆公司辩称,根据双方的协议,机王公司作为电脑商务通掌上电脑南京地区的特约经销商,销售商务通掌上电脑的地点为机王公司南京各专卖店,并且只能在指定地点销售,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在其他地点或外地市场销售,双方同时对违约条款作了约定。但2000年8月17日至8月22日,苏州商务通掌上电脑代理商发现机王昆山公司在昆山地区销售标有九州方圆公司标识的商务通掌上电脑,并收购17台商务通掌上电脑产品。根据北京恒基伟业公司的规定,对跨区域销售一方,需以双倍的成交价格回购违规销售的货物。为减少损失,九州方圆公司向商务通掌上电脑昆山公司代理商赔礼道歉并与苏州恒基伟业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九州方圆公司全额收回17台商务通掌上电脑,计(略)元,并支付3000元补偿费。机王公司的违约行为已造成九州方圆公司的损失,其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提出反诉,要求机王公司支付违约金(略)元;赔偿损失7290元,合计(略)元,扣除机王公司已交纳的保证金(略)元,实际应赔偿(略)元。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10日,机王公司与九洲方圆公司签订商务通掌上电脑特约经销协议。约定:九洲方圆公司授权机王公司为商务通掌上电脑产品特约经销商,销售地点为机王公司的南京各专卖店。机王公司只能在指定地点销售,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第三方在其它地点或外地市场销售商务通掌上电脑,否则视为违约。如机王公司违约,需支付每台机器1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九洲方圆公司的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九洲方圆公司可停止供货,取消经销资格。机王公司作为商务通掌上电脑的经销商需交纳风险保证金(略)元。合同同时对商务通掌上电脑产品的价格及奖励方式作了约定。合同签订之日,机王公司向九洲方圆公司支付(略)元保证金。

2000年8月26日,苏州恒基伟业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向九洲方圆公司致函,其作为独家代理授权区域为昆山市,发现机王昆山分公司销售商务通掌上电脑,销售商资料为南京九洲方圆公司。2000年8月19日至22日,苏州公司在机王昆山公司购买销售商资料为九洲方圆公司的商务通掌上电脑17台,同时提供了购货清单。2000年8月31日九洲方圆公司与苏州公司签订调解协议,九洲方圆公司全额购回苏州公司在机王昆山公司购买的17台商务通掌上电脑计(略)元,并向苏州公司支付市场损失金3000元,苏州公司同时将机王昆山公司的购货发票交付九洲方圆公司。2000年9月5日,九洲方圆公司向机王公司发出通知,因其向昆山地区销售带有九洲方圆公司标识的17台商务通掌上电脑已违反双方协议,故取消机王公司商务通掌上电脑特约经销商的资格并扣除保证金,追缴全部违约款。此后,机王公司未向九洲方圆公司支付罚款;九洲方圆公司也未向机王公司退回保证金,故机王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中,经本院对苏州公司出具的说明,及其与九洲方圆公司签订的调解协议核查,苏州公司对“说明”与“协议”均予确认,同时苏州公司昆山公司负责人陈某,在收购机王昆山公司商务通掌上电脑时,该公司营业员告知商务通掌上电脑是从机王公司进的货。对此,本院于2001年3月14日向机王昆山公司调查,要求其提供2000年8月19日、8月22日销售给苏州公司17台商务通掌上电脑的进货凭证。机王昆山公司会计陈某,“此批商务通掌上电脑没有进货发票,在财务上也查不到进货凭证。因为分公司没有进货权,所有的货均由机王公司提供,故进货发票必须待机王公司向分公司开具后,才能做帐”。该公司另一名人员陈某,“机王公司在分公司开业时给过两部商务通掌上电脑作为样机,并已销售”。本院将苏州公司、苏州昆山分公司、机王昆山公司的调查材料向双方当事人质证后,机王公司又向机王昆山公司的两名证人调查并提供与本院调查事实相反的证人证言,同时出具盖有南京通讯产品市场星光电子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财务专用章的出库单一张,以证明机王昆山公司销售的17台商务通掌上电脑是从经营部购进。经本院对经营部调查,其与机王公司为合作关系,双方共同经营。机王公司提供货源,经营部提供人员,并以经营部名义承租通讯市场的柜台、开设帐号,机王公司负责做帐并保管财务章。机王公司提供的出库单不是经营部的出库单,经营部并不销售商务通掌上电脑,也未向机王昆山公司销售过商务通掌上电脑及收取现金。经营部认为,如向机王昆山公司销售商务通掌上电脑也是机王公司的行为。2000年10月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后,机王公司一直未将经营部的财务章返还。

以上事实,有经销协议;保证金收据;九州方圆公司的通知;机王公司的律师函;苏州公司的说明、清单;机王昆山公司的发票;九州方圆公司与苏州公司的调解协议;机王公司的调查笔录;经营部的出库单及本院的调查笔录、质证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机王公司与九洲方圆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其内容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对2000年9月5日,九洲方圆公司取消机王公司商务通掌上电脑特约经销商资格的事实并无异议。但机王公司是否将商务通掌上电脑在机王昆山公司销售构成违约,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苏州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说明,证明机王昆山公司销售商资料为九洲方圆公司的商务通掌上电脑17台的事实,通过机王昆山公司两名证人的证言已证明此批商务通掌上电脑的进货单位为机王公司。上述两份证据作为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锁链,证明机王昆山公司销售的17台商务通掌上电脑是由机王公司供货的事实。机王公司所做的其下属昆山公司具有独立进货权的决议,是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证据不予认定。机王公司在本院调查取证并经其质证后,又单方收取相同的证人证言意图推翻本院的调查材料,该证据不具有客观性,不能对抗本院的取证,对其有效性本院不予确认。机王公司提供经营部的出库单,以证明经营部与机王昆山公司的购销关系,而否定其本身的供货事实。但经营部对此出库单不予认可,对其与机王昆山公司的购销关系也不予确认。同时,经营部又间接地证明机王公司可以向昆山公司提供商务通掌上电脑,且机王公司也未提供昆山公司与经营部的销售结算凭证。故机王公司提供的出库单不具有真实性,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同时机王公司提供不合法的证据来源,未尽当事人客观真实的举证义务,也影响了本案的诉讼效率,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机王公司在九洲方圆公司的特约经销商期间,将商务通掌上电脑在其昆山公司销售,已违反双方协议的约定,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九洲方圆公司的反诉理由成立。根据双方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机王公司承担的违约金额已高于某洲方圆公司实际发生的赔偿数额,并能完全弥补其实际损失,故九洲方圆公司要求机王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7290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机王公司向九洲方圆公司交纳(略)元,属风险保证金性质,现其以自已违反双方协议的行为,造成九洲方圆公司风险责任的产生,故机王公司要求九洲方圆公司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款应作为支付九洲方圆公司的违约金予以折抵。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平交易,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机王公司对九洲方圆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机王公司应于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九洲方圆公司支付违约金7000元。

本案诉讼费410元,由机王公司承担;反诉费570元,机王公司承担370元,九州方圆公司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俞忠东

代理审判员方澄滢

代理审判员谢明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汪慧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