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告:谢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现下落不明。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对我感情冷漠,对子女也不闻不问,自2006年外出打工后,下落不明。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刘某,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谢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经人介绍,于2002年9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男孩刘某。此后因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对原告的感情逐渐淡漠,对孩子的抚养也漠不关心.后被告于2006年外出打工,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2009年10月24日原告状诉到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某某的当庭陈述,双方的结婚证,天水镇政府出具的被告谢某某下落不明的证明,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对原告及子女感情淡漠,双方分居已逾四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刘某由原告刘某某抚养,被告谢某某每月承担抚养费15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元庆

代理审判员赵玉锋

人民陪审员万想哥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李秀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