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常民一初字第24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民一初字第244号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常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谷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被告梁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缺席)

原告谷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云鹤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某某诉称:2004年12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婚后感情一度尚好。2005年生育小孩后,被告梁某某思想突变,不孝敬公婆,不关心小孩,婆媳关系紧张。2008年3月,原、被告吵架后分居生活至今。据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再维持,今原告起诉,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谷某雅由原告扶养。

原告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出以下证据:

证据一:婚生女谷某雅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用以证实原、被告生育情况。

证据二:《结婚证》,用以证实原、被告婚姻关系。

被告梁某某辩称:同意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抵作抚养费。被告欠下的赌债由其自行偿还。

原告谷某某提交的二份证据。经本院审查,均符合证据规则要求,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纳。原、被告陈述与二份证据相印证,共同证实其主张。

根据所认定的上述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03年3月,原、被告在广州打工时相识恋爱。2004年11月27日,原、被告在常宁市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4月,原告犯罪被判刑一年。X年X月X日生女谷某雅。共同生活中,被告与原告母亲因琐事发生争执,引起婆媳关系不和。原告刑满后,双方在外打工时常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09年2月后,原、被告曾多次协议离婚。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添置共同财产,未负债。

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告谷某某主张离婚,婚生子谷某雅由其抚养,被告梁某某均表示同意,故本院依法采纳原告谷某某主张。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谷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谷某雅由原告谷某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谷某某负担。被告梁某某有探望谷某雅的权利,原告谷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面上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云鹤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胡福新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二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