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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X与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纬林时装制衣有限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

时间:2001-06-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苏经终字第4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苏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X,男,香港人,香港身份证号:(略),住香港九龙湾临兴街X号同力工业中心A座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公司),地址在江苏省张家港市X路国泰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国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平,江苏苏州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纬林时装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林公司),地址在香港九龙官塘鸿图道37-X号。鸿泰工业大厦X楼X室。

上诉人王某X因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苏中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某X又以决定用庭外和解方法处理本案为理由,于2001年6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X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X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72.50元,由王某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克生

审判员丁争鸣

审判员李圣鸣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宋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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