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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玩忽职守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凤刑初字第5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凤凰县人,系凤凰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聘用制干部,现任凤凰县X乡安全生产监督与农机管理站站长,家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5月6日经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在家。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丽、代理检察员田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某在担任米粮乡安全生产监督与农机管理站站长期间,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凤凰县交警大队委托行驶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三无”车辆上路载客,导致该乡发生5人死亡,8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该院认为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要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莫某某对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在担任米粮乡安全生产监督与农机管理站站长期间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提出:“其并非不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因社会环境以及群众不配合,导致个人无法完全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莫某某于2007年4月2日经凤凰县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局和凤凰县农业机械管理局联合任命为凤凰县X乡安全生产监督与农机管理站站长。同年9月20日,凤凰县交通警察大队以凤公交(2007)X号文件授权全县X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简称安监站)实施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权,即对辖区内车属单位、车主、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及培训、上路查究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违法驾驶、非客运车辆载客、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报废拼装车辆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莫某某在担任米粮乡安全生产监督与农机管理站站长期间,不严格履行职责,虽对辖区农用机动车进行登记并督促农用机动车进行年检、上户、办证、上路查究违法行为,但未采取相应措施促使农用车司机年检、办证,致使该辖区有多名司机无证驾驶,多台“三无”车辆上路行驶,对农用机动车上路载客的违法行为制止、处罚力度不够,给道路交通安全留下隐患。2009年4月1日禾库镇赶集,米粮乡X村民石绍金无证驾驶湘x号牌照变形拖拉机在乡政府所在地载客13人前往禾库赶集,当车行驶至米粮——禾库线3KM路段时,车辆翻下路坎,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乡政府干部及时赶往事发现场进行施救和处理善后工作,并及时对全乡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整治。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认证,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莫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任乡安全生产监督与农机管理站站长期间,对辖区内无证驾驶及“三无”车辆进行登记并督促办证和年检、上路查究违法行为,因群众不配合,个人无法制止、杜绝、处罚无证驾驶和“三无”车辆上路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2、证人石兴志、吴某甲、吴某乙等人证词,均证实其于2009年4月1日伙同他人搭乘石绍金拖拉机前往禾库赶集,途中翻车致人死亡、受伤的事实;3、证人石绍金的证词,证实其于2009年4月1日无证驾驶拖拉机载客,车辆在行驶途中翻车下坎,致乘车人受伤、死亡的事实;4、证人吴某恩、石志生、石加兴、石兴华的证词,均证实其驾驶“三无”农用车上路被乡安检人员查纠和教育,并要求进行年检,办证的事实;5、凤凰县交警大队“凤公交(2008)X号”文件,证实凤凰县交通警察大队授权委托全县X镇安监站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监督行政处罚权的事实;6、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情况;7、法医学鉴定书,证实龙送南、吴某丙等人乘坐石绍金农用拖拉机翻车致其死亡的事实。诸证据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某在担任乡安全生产监督与农机管理站站长期间,不完全履行职责,对无证驾驶、“三无”车辆上路行驶、非客运车辆载客等违法行为的查究、制止、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辖区车辆违法载客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该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并非其直接行为造成,应从轻处罚。其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龙晓明

审判员周天寿

人民陪审员龙建文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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