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耀星,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3月即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个性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1998年离家出走,双方分居长达十一年之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要解决小孩的读书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正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26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黄某,现在湘乡二中读高三。婚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未能建立。1998年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原告即离家出走,未再回被告处,被告曾寻找未果。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双方共建了二层红砖楼房一栋,无共同债权债务。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黄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自愿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双方约定在2009年4月2日前付清,原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
三、原告自愿放弃婚后共同财产中其应分得的部分,归被告所有;
四、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偿还。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各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审判员谢颖
二00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彭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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