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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浉刑初字第239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因门前栽树同相邻而居的妯娌周××发生争执、厮打,厮打中被告人杨某某持铁锹将周××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本案在诉讼中,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周××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即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的陈述及伤情照片,证人王××、王××的证言、法医鉴定书及赔偿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理由成立。鉴于被告人尚能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曾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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