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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花与刘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湘法民一初字第582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因婚后未生育小孩,导致夫妻关系紧张,无法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请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6年12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小孩。婚后因双方个性差异较大,且为生育小孩的事双方家庭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2008年下半年矛盾进一步扩大,后逐渐发展到分居生活。原告的嫁妆有布艺沙发一套、玻璃茶几一张、高矮组合家俱各一套、席梦思床垫一张、饮水机一台、落地扇一台、棉被五床、毛毯一床、床上用品一套(八件套)、麻将桌椅一套。结婚时被告送给原告彩礼x元。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和债务。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的嫁妆中除棉被、毛毯各一床归原告所有外,其他物件原告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

二、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偿还。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审判员谢颖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彭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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