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新乡市融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某、平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12-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郊民二初字第1号

河南省新乡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郊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新乡市融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华,新乡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平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新乡市融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某、平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9月4日,被告徐某和我公司签订合同,从我公司典当借款人民币(略)元,期限25天。被告平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期后,被告徐某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平某也不履行保证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略)元本金、利某及违约金。

二被告在法定时间内未答辩。

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法庭提供了2003年9月4日借款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并证明平某是担保人,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还向法庭提供了2003年9月4日收条1份,证明向被告徐某借款(略)元的事实。

二被告未到庭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审理过程中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依照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3年9月4日,原告新乡市融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某、平某签订1份房屋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徐某向原告新乡市融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略)元。借款期限自2003年9月4日起至2003年9月29日止。借款月利某为5‰。被告平某自愿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某、违约金等。合同第3条约定,被告徐某借款到期本息不能全部按时归还原告新乡市融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徐某同意委托新乡市融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到新乡县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办理《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和《房屋他项权利某》,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徐某支付。合同第11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原被告三方应当认真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双方支付借款总额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新乡市融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将(略)元现金借给徐某,徐某将位于新乡X村X街X号建筑面积850.80平某米的房屋所有权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新乡市融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某未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某,被告平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三方之间的房屋典当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徐某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某属于违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平某也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因合同第11条约定的是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房屋典当借款合同未出现变更和解除,故原告依该条约定要求被告徐某承担借款总额的30%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新乡市融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略)元。

二、被告徐某支付上述款项逾期还款的利某(自2003年9月4日起至付清日止,月息5‰)。

三、被告平某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新乡市融汇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违约金部分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80元,实际支出22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被告徐某和被告平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彦春

审判员张文平

审判员吴继伟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双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