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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10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经汉阴县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崔世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陕西省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24日零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从厦门务工回家,开门进屋后发现妻子唐清侠与杨明柱赤身裸体睡在床上,毛某某非常气愤,遂到厨房拿菜刀砍击杨明柱头部,后杨明柱逃出睡房,毛某某追赶至本组李世全家菜地边继续对杨明柱一阵乱砍,致杨明柱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明柱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毛某某作案后向“110”电话报警并到汉阴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物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毛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4日零时许,被告人毛某某从厦门务工回家,开门进屋后发现妻子唐清侠与杨明柱赤身裸体睡在床上,毛某某非常气愤,遂到厨房拿菜刀砍击杨明柱头部,后杨明柱逃出睡房,毛某某追赶至本组李世全家菜地边继续对杨明柱乱砍,致杨明柱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明柱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毛某某作案后向“110”电话报警并到汉阴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唐清侠系被告人毛某某之妻,其证:丈夫毛某某在福建打工,杨明柱通过村民李永才得知她的电话号码后与她联系并来家玩,后两人相好并多次发生性行为。2010年5月24日零时许,杨明柱正在她家与她发生性行为时,毛某某突然从福建打工回来,开门进屋发现她与杨明柱赤身裸体在卧室,便问她杨明柱是谁并打了她一耳光,向她腹部踢了一脚,又跑到厨房拿来菜刀进卧室砍杨明柱,她害怕,就跑到刘正贵家猪圈里躲起来。之后的事她就不知道了。由于当时没穿衣服,天亮后刘正贵妻子赵秀山路过猪圈时她让给取了一套衣服穿上。

2、证人毛某平系被告人毛某某继子,其证:他现在汉阴县蒲溪中学住校上高中,毛某某最近几年在外打工。2010年5月24日6时许,继父毛某某到学校对他说他杀了人,现在去公安局自首,如果他被枪毙了,让将他埋在自家的地里。继父给他掏了700元钱,说家里的存折被母亲取走了,吩咐他好好上学,不要像母亲那样,并让在场的其他同学能对他进行照顾,勉励大家好好学习,长大一定要找个好媳妇,然后就走了。又证,杨明柱从2009年底以后经常到他家来玩。2010年5月23日杨明柱在他家。

3、证人向左权、雷文文系证人毛某平同舍同学,其证:毛某平的父亲来宿舍对毛某平说他昨晚回家后发现屋里有别人,被他杀了。他给毛某平几百元钱,吩咐毛某平好好学习,让同舍的同学们多帮助毛某平,说后就走了。

4、证人方少秀系被告人毛某某邻居,其证:2010年5月23日夜,她听到有人在门外喊丈夫刘祖田的名字,就叫醒刘祖田,听是毛某某在叫,就问何事,毛某某说唐清侠偷人被他抓到,他把那人杀了,现到公安局去,说后就走了。第二天她去现场见被杀的那个人就是毛某某不在家时经常到唐清侠那去的人,唐清侠说是他哥,但大家都知道那是唐清侠的野男人。

5、证人李世全系被告人毛某某邻居,其证:2010年5月24日零时许,他听到毛某某门前路上有脚步声,毛某某在喊唐清侠。后又来喊说他杀人了,他手机没电了,让给帮忙报警。他以为毛某某开玩笑,就没理会。第二天早上起来才知道毛某某真的杀人了。他站在被杀的人尸体不远处看了一下就回家了。又证,2010年5月23日中午,他见一个陌生男子在毛某某家门前的水井给毛某平帮忙打水。

6、证人赵秀三系被告人毛某某同组村民,其证:2010年5月24日早晨,她去房后抱柴路过猪圈时,听有人喊,见唐清侠赤身裸体躲在猪圈里。问唐干什么她回答昨晚毛某某回家了。因她早上起床后已听说毛某某回家后将唐清侠的野老公给杀了,所以就没多问,给唐清侠取来衣服后就离开干活去了。

7、证人李科军系被告人毛某某邻居,其证:2010年5月24日零时许,他被外面路上人吵醒后听是毛某某的声音,毛某某大声喊着唐清侠的名字,并说:“狗日的,你还偷人”。第二天早上就听说毛某某杀了人去公安局自首了。

8、证人俞风云系被告人毛某某邻居,其证:2010年5月24日早上起床后李世全说门前河沟边发现一具尸体,她站远处看后给村支书刘光余打电话讲了。听说被杀的人是毛某某家的客人,毛某某长期在外务工,这人经常呆在毛某某家里,组上的村民都知道这人和唐清侠关系不正常。

9、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距毛某某家双扇内开大门Xcm处地面上有90cm×10cm范围滴落状血迹。门上扶手有血性物质(已提取)。门板距地面72cm处有34cm×27cm范围飞溅状血迹。门内侧地面有x×x范围滴落状血迹。大厅南墙下方桌上放有一条白色粘附血迹的毛某。方桌西内开门板距地面60cm处有一残缺灰尘鞋印,门锁扣、锁芯损坏。门板上有75cm×50cm范围飞溅血迹。该门内为卧室,室内一双人床上有两个红色枕头,一床被子被打开。枕旁有一白色胸罩和白色女士短袖T恤。床角棉絮上方有一女式牛仔裤和红色秋裤。床西侧地面有两双拖鞋,拖鞋上有一红色女士三角内裤。床西北角地面有x×x范围滴落状血迹。窗帘上及帘下墙壁有x×x范围喷溅状和贴附状血迹。厨房地面有一红色塑料盒,盒内有一白色毛某和半盆黄某色水,在厨房东墙铁丝上挂有一带血迹的蓝色毛某。房外从毛某某门口到李世全家门口16.3m的水泥路段上有大量滴落状血迹。路西侧李世全家菜地篱笆竹片上附有血迹(已提取)。菜地西侧距河滩小桥16.6m处有一尸体仰卧,头北脚南,尸体上身赤裸,下身着蓝色运动裤,赤足,尸体北侧4m处有一附血迹的黄某运动衫。

10、尸检报告结论:死者杨明柱符合他人持锐器砍伤全身44处,因流血过多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11、安康市公安局安鉴字(2010)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在送检的嫌疑人毛某某作案所穿白底黑条纹短袖上血迹、毛某某家大门把手血迹、李世全菜地竹篱笆上血迹、作案工具菜刀上血迹中经DNA检查,均为死者杨明柱所留。

12、汉阴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记载:毛某某上身着黑色西服,肩部有一10cm×10cm疑似干血痕,右衣领部有一0.5cm×0.5cm疑似干血痕。白色横条纹短袖胸前有一29cm×4cm大片疑似血迹,右袖上端有一10cm×14cm大片状疑似血迹。裤右膝部前外侧有一4cm×1.5cm血迹,右膝外侧有一2cm×1cm可疑血迹。皮鞋上有大量泥土。毛某某所提红色塑料袋内装木柄菜刀一把,刀体长20cm,宽20cm,刀刃已卷口,上刻“国峰”字样。粉红色长袖T恤一件、白色长袖及灰色圆领秋衣各一件,平角短裤一条、遗书一份(三页)。对毛某某身着衣物及提袋内物品均予提取。

13、汉阴县公安局辨认笔录记载:(1)2010年7月3日16时20分,侦查人员将不同形状的7把菜刀按①至⑦号编号排列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其中毛某某自首时所带菜刀被编为⑤号。在见证人王广琴见证下,经毛某某辨认后确认⑤号菜刀为其2010年5月23日夜杀死杨明柱之菜刀。(2)2010年7月14日9时42分,侦查人员将7把不同形状菜刀按①至⑦编号排列让证人唐清侠辨认,其中从毛某某手袋中提取的菜刀编号为③号,在见证人贺年培见证下,经唐清侠辨认后确认③号菜刀为其家所有,毛某某杀死杨明柱时所使用的菜刀。(3)2010年7月14日9时59分,侦查人员将不同形状7把菜刀按①至⑦号编号排列,其中毛某某投案时携带菜刀被编为⑥号,在见证人贺年培见证下,经证人毛某平辨认,其确认⑥号菜刀为他家菜刀。(4)2010年5月24日12时49分,辨认人安康市汉滨区X镇安丝一厂X号楼X单元X室居民杨军在见证人邓广军见证下,辨认出(略)被毛某某所杀男性尸体为其父杨明柱。(5)2010年5月24日13时37分,安康市汉滨区X镇X组村民郭成弟在见证人邓广军、成传波见证下,辨认出(略)被毛某某所杀男尸为其妹前夫杨明柱。

14、被害人杨明柱户籍证明:杨明柱,男,X年X月X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X街X号,身份证号码:x.

15、汉阴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记载:报案人毛某某,报案时间:2010年5月24日7时20分。报案内容:毛某某在外务工回家发现妻子与一男子奸情后持菜刀将该男子杀死。

16、汉阴县公安局关于毛某某报警投案的情况说明:2010年5月24日5时15分,毛某某电话(x)报警称:“他杀人了,先去看儿子,后自己来自首”。同日6时50分,毛某某到汉阴县公安局自首。

17、案件照片一册。

18、物证:菜刀一把、衣服四件经当庭出示,由被告人毛某某确认无误。

19、被告人毛某某供述,2009年底,他从福建厦门打工回家后发现唐清侠经常背着他接打一些陌生男人的电话,他估计唐清侠有了婚外情。2010年3月份他又到厦门打工,五月十几日,他给家里打电话无人接,后打电话给邻居李科军,得知唐清侠到杭州去了。因担心孩子没人照顾,他准备回来。2010年5月24日零时许,他从厦门回家打开房门后见卧室灯亮着,唐清侠一丝不挂从睡房出来,一男子也一丝不挂下床,他问那男子是谁唐清侠推着他不让进卧室,说对不起他。他非常生气,推开唐清侠,唐清侠拉他时,其向唐清侠腹部踢了一脚后到厨房拿出菜刀,踢开被那男人关上的卧室门,进屋向那男人头和身上乱砍,那男的跑出去到隔壁李世全门前菜地边想拔篱笆的木桩,他追上用菜刀又在其头和身上乱砍,那人向路下小河坝方向跑了。他返回屋及房外找唐清侠未找到,又到河坝见被砍的那人除一只脚在动外,人已不行了。他便用手机(x)打“110”报警,“110”没人接,见刘祖田家灯亮着,便到其门前对他们说自己犯了错,杀人了,手机没电了,让帮忙用电话给报警,结果人家没理会。他回家写好遗书后换上电池又给“110”报警,说到学校看过儿子到公安局来自首。他将杀人用的菜刀、遗书及衣服等用塑料袋装着到蒲溪中学毛某平宿舍告诉他,唐清侠偷人被其逮着了,那男的被其杀了。他将身上的几百元钱给了毛某平,叮咛儿子好好学习,好好做人。又对宿舍的学生讲,让帮助毛某平,别欺负儿子。后就到汉阴县公安局自首了。

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中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能够证明被告人毛某某故意杀死被害人杨明柱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在发现其妻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时,将被害人杨明柱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提出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存在过错,被告人毛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对被告人毛某某从轻判处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忠全

审判员王桥花

审判员李佑会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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