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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信用社诉长沙某公司、某钢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290-1号

原告某信用社,住所地:长沙县X镇X路。

负责人,章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某信用社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某信用社员工,住(略)。

被告长沙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被告长沙某钢木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斌,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爱平,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长沙某公司、长沙某钢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信用社于2009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依法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原告某信用社承担。

审判长蒋某德

人民陪审员何壮林

人民陪审员李某贵

二00九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才华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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