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信用社,住所地:长沙县X镇X街X号。
负责人陈某甲,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某信用社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某信用社员工,住(略)。
被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被告长沙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办事处火焰村X组。
法定代表人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某公司法务人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信用社与被告湖南某公司、长沙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信用社于200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信用社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信用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依法减半收取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原告某信用社承担。
审判长蒋树德
人民陪审员何壮林
人民陪审员李新贵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才华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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