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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浉刑初字第268号

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收购赃物,于2009年6月23日被行政拘留,同年6月29日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0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以400元的价格购得被盗赤兔马电动车一辆,同年6月23日17时许,其丈夫张××骑该车在信阳市浉河区X路X师附近被失主翟××发现,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250元。案发后追回赃车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翟××的陈某,证人张××、赵××的证言,扣押物品及发还清单,赃车照片及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管制的期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严琼

二○○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胡鹏(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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