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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翁某某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435号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建平,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少波,湖南西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安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春,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翁某某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翁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周某、翁某某承担。

审判长左登

人民陪审员马新贵

人民陪审员陈树滋

二OO九年九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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