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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邵阳市城市报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国税局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富澄,湖南振威(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吴王平,湖南振威(略)事务所(略)。

被告邵阳市城市报。

负责人尹某某,该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袁旭昭,湖南九天阳(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罗铿,湖南九天阳(略)事务所(略)。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依法享有涉诉相片的著作权,相片拍摄完后,原告将涉诉照片发表在邵阳市青年摄影协会网。2010年4月16日,被告未经原告及邵阳市青年摄影协会网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报酬,擅自将原告著作权的涉诉照片发行在《城市报》的一篇“同城约会,你约过吗”的文章上,该文章附随原告所拍摄的照片发行后,对原告及原告拍摄的照片女主人公情感上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在被告报纸上发布道歉声明,消除侵权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略)费3000元,工商查档费50元,合计x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息事宁人的态度,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邵阳市城市报未经摄影作者本人同意,擅自采用陈某某的摄影作品刊登在2010年4月16日的邵阳城市报上,属侵权行为,邵阳城市报应当面口头向陈某某赔礼道歉。

二、由邵阳城市报一次性支付陈某某经济补偿款人民币7000元,此款限邵阳城市报在2010年10月10日前履行完毕。

三、本案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就本纠纷另生枝节。

四、本案诉讼费521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五、本协议双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唐雨松

审判员李盛刚

审判员彭淑婷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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