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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路华凯广场B座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东县人,住所(略)。

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案件基本事实:原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中域”文字、图形、文字图形字母组合等相关系列注册商标。原告以被告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为由诉至我院,要求被告陈某某赔偿损失x元并停止侵权行为,拆除并不再使用与“中域”商标及名称标识相似的标识。

本案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赔偿原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

二、被告陈某某经营的门店招牌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拆除,若延期一日按每日1000元向原告中域电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本案诉讼费3327元,减半收取1634元由被告陈某某承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雨松

审判员彭淑婷

人民陪审员胡珍

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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