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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诈骗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渑刑初字第209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5月21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陕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被告人范某某与李某战(已判刑)伪造假陈村乡财政所的售房协议,二人骗取邵某松贷款6万元。李某战骗取邵某松贷款22万元,共骗取28万元,扣去预付利息x元,实际骗取x元。

被告人范某某辩称,刚开始不知道李某战用假售房协议作抵押贷款才冒充他人签的名字,后来李某战去贷款6万元,向其借款3万元,并支付了利息,其没有诈骗,李某战以后又贷款22万元确实不知。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3日被告人范某某伙同李某战预谋后,冒充他人名字制作一份假售房协议,然后做抵押,骗取邵某松贷款4万元,扣除支付利息3600元,被告人范某某得款9600元。同年6月11日两人又用同样手段骗取邵某松贷款2万元,扣除已支付利息1800元,被告人范某某得款x元,两次共得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证明被告人范某某与李某战用假售房协议作抵押分六次骗取贷款28万元的事实;2、证人鲁某某证言证明贷款做抵押的售房协议上的名字是他人冒充的,其没有与李某战签定售房买卖协议。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证言,证明不知道李某战的钱的来历。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领着李某战去邵某松处贷款4万元,后来听邵某松讲抵押协议是假的;5、证人李某某证言证明其制作的假协议,让范某某冒充他人签的名字,然后用假协议作抵押先后与范某某贷款两次6万元,给范某某3万元;6、李某战制作的假售房协议,被告人范某某冒充他人在上面签的名字;7、李某战贷款手据六份;8、扣押李某战银行卡、借条、收据清单;9、被告人范某某的户籍证明,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相互印证,互相关联,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制作虚假协议做抵押,先后两次诈骗他人财物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范某某辩称,其不知用假协议抵押贷款的观点,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某伟

审判员邵某伟

代审判员李某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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