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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甲、尹某某生命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二终字第5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明,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继新,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甲、尹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李某甲、尹某某于2007年7月31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二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10万元。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7)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明、被上诉人李某甲、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继新、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7)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某敏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薛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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