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明,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继新,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甲、尹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李某甲、尹某某于2007年7月31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二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10万元。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7)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明、被上诉人李某甲、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继新、尹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7)宛龙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某敏
代理审判员陈德林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薛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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