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甲与被上诉人长葛市电力工业公司及被上诉人刘某乙、高某丙、刘某丁因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二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闫耀军,金研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电力工业公司。住所地长葛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鲍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宏伟、杨某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丙,又名高某伟,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丁,男,汉族,28岁。

以上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孟永灿,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甲与被上诉人长葛市电力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及被上诉人刘某乙、高某丙、刘某丁(以下简称刘某乙等三人)因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高某甲于2006年12月26日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电力公司继续履行与高某甲之间的供用电合同;2、电力公司与刘某乙等三人共同赔偿高某甲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7)许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高某甲的起诉。高某甲不服该裁定,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07年8月2日作出(2007)豫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8年6月27日作出(2007)许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高某甲不服该判决于2008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20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年1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耀军,被上诉人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宏伟,被上诉人刘某乙、高某丙及其刘某乙等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孟永灿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某甲系个体企业永胜铸钢厂业主,该厂开办于2002年4月,未办理工商营业注册。该厂地址位于长葛市X镇X村(以下简称大刘某村)。由于长葛电厂建厂占用大刘某、水磨河、海子李三村土地,该三村X村为单位与电力公司签订用电合同,享受优惠电价,虽经长葛市人民政府多次协调,至今仍如此运营。电力公司与大刘某村签订有供用电协议,双方分别是供用电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电力公司根据该协议向大刘某村供电,由大刘某村向电力公司交付电费。2003年10月,大刘某村聘用刘某乙等三人为本村电工,双方签订协议,主要内容为:1、大刘某村提供电力设施;2、刘某乙等三人须保证村两委办公和路灯正常用电;3、双方应严格遵守《应聘电工规定》;4、双方可协商制定用电管理办法。该《应聘电工规定》主要内容是:(1)参加竞聘者须交保证金现金20万元(20万元/月保证金),每月上传下达,造成电费亏损,从应聘者20万元中扣除,低于20万元,应聘者应在7日内补足20万元;(2)本村电价插标前实行公开竞争价,现竞争后电价为:个体变压器高某计量含铜铁损,每度0.43元,用集体变压器的个体工业每度0.55元,农业、供水等公共福利事业每度0.40元,集体企业每度0.39元,村民照明每度0.35元;(3)每月抄表由村X组和电工一起抄,抄表后两表底核对,5日内向村委会上报;(4)电费收缴由应聘者协助催交并开票,村X组收款,电费收齐后由管电小组向电管站交纳,多余部分返还应聘者,不够部分从保证金内扣除或由应聘者补齐;(7)集体企业所用的电费由集体企业上缴电管站,各个体磁、电卡用户的电费由村主管人员上缴电管站;(8)应聘者属自负盈亏,村委会不发工资,应聘者无权收取各用户的电费及其他费用,如私自收取,属非法所得;(10)电力维修费用,变压器以上的归村委会,变压器房以外属集体的线路集体负责,个体的个体负责,其他的属应聘者负责(含村变压器房以内的电器设备归村委会负责);(14)协议生效,应聘者应协助原电工收取各用电户所欠电费。如应聘者不积极协助,时限到期由应聘者自负并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18)为了应聘者便于对用电户的管理,经两委决定,双方共同制定用电管理办法。《大刘某村用电自治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1)发现电力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电工排除及修理;(2)为确保电费及时收回,实行电费预交制度,用电应先预付电费后方可用电(预付款用完后,应及时补交,否则不给送电):(3)未经电工许可,私自乱扯造成后果由用电户负责;(4)自有变压器的用户专房专用;(5)高某压计量箱由电工指定安装地点,否则不予用电;(6)电工定时排查窃电行为,举报窃电者有奖,举报给电工服务管理组。

高某甲在刘某乙等三人上岗前欠大刘某村电费x元,村里已将其用电断开,刘某乙等三人上岗后,经高某甲多次请求,并保证以后每月还欠缴5000元,村X组通知刘某乙等三人对其恢复用电。高某甲于2003年11月10日由村X组长何松岭开具收据,交所欠电费5000元,当年12月又交所欠电费5000元,后下余x元未再补交。刘某乙等三人上岗后,按村里用电规定对用电户读表抄表催交电费。2004年9月4日,刘某乙等三人以高某甲拖欠电费为由将永胜铸钢厂用电断开,在断电期间,高某甲发现刘某乙等三人存在读表错误,遂向长葛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举报,经该队处理,刘某乙等三人承认读表有误,多收永胜铸钢厂电费,2005年7月10日双方达成协议:刘某乙等三人付给高某甲补偿金5万元,7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刘某乙等三人7月12日前将电接通。该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前所有纠纷视为全部解决。后刘某乙等三人向高某甲退还多收电费5万元,并于2005年7月18日对其恢复用电。大刘某村X组又要求刘某乙等三人向高某甲追要原欠电费,高某甲未再偿付,刘某乙等三人遂于2005年8月7日再次对其断电,双方发生争议,高某甲遂提起诉讼。为支持其诉讼主张,高某甲先后两次委托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永胜铸钢厂所受直接损失作出评估,该中心分别于2005年10月29日及2006年12月13日作出长价证字(2005)第X号及长价证字(2006)第X号“价格评估结论书”,前者认为永胜铸钢厂在2005年8月7日至9月6日因停电直接经济损失为x元;后者分别对2004年9月4日至2005年7月18日及2005年8月7日至2006年12月6日的损失作出评估,共计损失x元。

原审法院认为,由于长葛电厂建厂用地系占用长葛市X镇大刘某、水磨河、海子李三村土地,该三村X村为单位与电力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享受优惠电价至今,故高某甲与电力公司未形成直接的供用电合同关系,高某甲以合同纠纷为由对电力公司提起诉讼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刘某乙等三人是大刘某村聘用的电工,该村对电工的管理虽有自负盈亏的内容,但电工须依据村里制定的《应聘电工规定》及《大刘某村用电自治管理办法》,在村X组领导下进行工作,高某甲在刘某乙等三人应聘前拖欠村里电费x元,在连续两个月共补交了x元后不再补交,在村X组长要求下,刘某乙等三人对永胜铸钢厂进行断电,其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故高某甲要求刘某乙等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高某甲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损失系其2002年4月自行在大刘某村开办的永胜铸钢厂因断电停产所造成的损失,该厂未经工商注册批准,亦未办理任何税收登记,作为企业,其设立和存在不具合法性;从其规模、生产模式看,属于小型高某能企业,属于1996年及2002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长葛市人民政府长政办(2003)X号文件限期淘汰、关闭的“新五小”企业,必须在其更新设备、环保达标经审批后方可进行生产赢利,双方纠纷发生时,高某甲的生产经营亦有违国家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不具有合法性,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因此,高某甲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应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驳回高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由高某甲负担。

高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认定高某甲欠交电费是错误的,高某甲并不欠交电费。因在刘某乙等三人上岗之前欠交村委电费x元,后补交了x元,剩余的x元,因刘某乙等三人多收高某甲7万元多元电费(包括2004年4月9日以前多收的x余元+2004年4月9日后至6月28日前收取的x元),而刘某乙等三人只退回了5万元,未退回的2万多元是补交以前欠交的x元电费,因此,高某甲在刘某乙等三人对永胜铸钢厂实施停电时,高某甲并不欠交电费。2、电力公司与高某甲之间存在着供用电合同关系,电力公司应继续履行与高某甲之间的供用电合同,恢复供电。因在本案中,虽然电力公司与大刘某村委会签订有供用电合同,高某甲支付的电费也是通过大刘某村委会转交给电力公司的,但实际用电人是高某甲而不是大刘某村委会,高某甲付费购买的电力是电力公司的电力,不是大刘某村委会的电力,且大刘某村委会与高某甲之间也不是转供电关系,电力公司出售的电力是通过自己管理的10KV高某线直接接入高某甲自有的变压器,高某甲与电力公司之间的供电、用电关系完全符合供用电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和要求,因此双方之间存在着实际的供用电合同关系,而依据《电力法》第25条及《合同法》第181条的规定,电力公司负有在断电时及时抢修的义务,电力公司应恢复对永胜铸钢厂的供电,继续履行与高某甲的供用电合同。3、刘某乙等三人的断电行为的后果应由电力公司承担,并由刘某乙等三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高某甲与电力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电关系,在高某甲与电力公司的供用电关系中,村内电工承担了高某甲所用电路的电力接入、电力设备维修、收缴电费、采取断电行为催收电费等电力维护管理义务,其电工的维护管理权力来自于电力公司的许可和授权,所从事的工作属于依法应当由电力公司承担的义务,其工作成果收益为电力公司享有,村内电工在法律上应属于电力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其断电行为的后果应由委托人电力公司承担,而刘某乙等三人具体实施了断电行为,应当与电力公司一起对高某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决电力公司继续履行与高某甲之间的供用电合同,电力公司和刘某乙等三人赔偿高某甲的经济损失x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电力公司答辩称:1、电力公司与高某甲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供用电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事实上的供电关系,无法为其恢复供电。因电力公司与高某甲之间没有供用电合同,电力公司与大刘某村签订了供用电合同,其与大刘某村之间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且电力公司所收取的电费也是大刘某村缴纳的,高某甲也未向电力公司缴纳过。2、电力公司不应承担刘某乙等三人断电行为的后果。因刘某乙等三人对线路进行、维修管理、收取费用等的行为虽然应是由电力公司完成的,但由于特殊原因,电力公司不能直接给用户供电,且刘某乙等三人是大刘某村公开竞价上岗的电工,其三人的行为代表的是大刘某村委而非电力公司,刘某乙等三人的行为不是受电力公司的委托完成的,因此,电力公司不应对刘某乙等三人的行为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某乙等三人答辩称:1、原审认定高某甲欠交电费是正确的。因调解协议中退回高某甲的5万元仅是2004年4月9日以前多收高某甲的电费,而后2004年4月9日至6月28日所收取的x元是高某甲2004年4月9日以后应交纳的电费,并不能冲抵高某甲欠交大刘某村委的x余元。因此,高某甲仍欠交电费。2、刘某乙等三人对高某甲并未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高某甲欠交电费,根据《大刘某村用电自治管理办法》规定,欠交电费可断电,且断电行为也是经过大刘某村委授权的。因此刘某乙等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诉人高某甲和被上诉人电力公司、刘某乙等三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将二审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高某甲是否欠交电费。2、刘某乙等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公司与高某甲之间是否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电力公司对断电行为的后果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17日至6月28日,刘某乙等三人八次收取高某甲电费x元。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刘某乙等三人在2004年4月9日前多收高某甲的5万余元电费,双方经过协商于2005年7月10日达成协议,由刘某乙等三人退还高某甲,而高某甲在2004年4月9日后又交给刘某乙等三人的x元电费,可以冲抵高某甲在刘某乙等三人上岗前所欠大刘某村的x元电费。因此,截至2004年9月4日,高某甲并不欠交电费。虽然高某甲并不欠交电费,但根据《大刘某村用电自治管理办法》第二条:“为确保电费及时收回,实行电费预收制度,用电应先预付电费后方可用电(预付款用完后,应及时补交,否则不给送电)”的规定,高某甲在双方达成协议、刘某乙等三人于2005年7月18日为其恢复供电后,应及时向刘某乙等三人预付电费,但高某甲在恢复用电后,并未向刘某乙等三人预付电费,致使刘某乙等三人对其用电线路再次实施断电。该断电行为根据《大刘某村用电自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刘某乙等三人的断电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高某甲所用线路被断电是由于其自身未及时预付电费所造成的,因此永胜铸钢厂因停电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高某甲自己承担,刘某乙等三人不应对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电力公司与高某甲之间是否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电力公司对断电行为的后果应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由于电力公司所建长葛市电厂所占用土地系长葛市X镇X村、水磨河、海子李三村的土地,该三村村委要求直接与电力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享受优惠电价,使高某甲与电力公司之间未能形成直接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即便电力公司与高某甲形成了事实上的供用电合同关系,电力公司也不应对因停电给高某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高某甲用电线路被断电是由于其未预付电费所造成的,刘某乙等三人对此损失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电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础已不存在。在此情况下,高某甲再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无事实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故上诉人高某甲主张刘某乙等三人和电力公司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高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爱武

审判员司胜利

审判员周会斌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一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