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翼城城东人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王庄冶炼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华,山西金贝律师事务所临汾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鹏飞耐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X镇X村北。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照强,河南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省华信开发区宇进铸造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绛县二里半。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燕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翼城城东人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和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鹏飞耐火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飞公司)及原审被告山西省华信开发区宇进铸造冶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进公司)、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鹏飞公司于2008年1月4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人和公司、宇进公司、燕某连带支付鹏飞公司货款及违约金、利息共计300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保全费用等。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2008)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人和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和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建华、被上诉人鹏飞公司董事长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照强、原审被告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宇进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林秀敏
代理审判员王波
代理审判员孙某梅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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