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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河南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荆某、王某拖欠建筑模板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郾民初字第1281号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赵XX,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黄XX,男,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荆XX。

被告王XX。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XX,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X诉被告河南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荆XX、王XX拖欠建筑模板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判决后,被告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委托代理人赵XX、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黄XX、被告荆XX、王XX共同委托代理人苏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张XX诉称:原告在2005年8月至9月分三次给被告XX公司送竹胶板400块,多层板500块,共计x元,被告XX公司的工作人员荆XX、王XX给原告出具了收条。从2005年8月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荆XX支付x元,下余x元三被告都拒不支付下欠款,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x元。

被告XX公司辩称:1、荆XX是否买了张XX的建筑模板,XX公司一概不知情,我看是荆XX与张XX在本案中合伙诈骗XX公司,荆XX明明知道自己承包的沙河购物花园2#楼工程款已领超,可他就是不到XX公司结帐,XX公司跑到舞阳找他要求他到XX公司结帐(有公证处于2008年5月6日荆XX签接到通知书为证),可荆XX到今日为止仍然没到XX公司结帐,荆XX得到工程款拒不还帐(有金海岸混凝土公司起诉为证)与欠帐户联合一起起诉XX公司。2、荆XX说:“王XX是一位工地干杂活,不是收料员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再者王XX不是XX公司安排到工地上的人,也没有XX公司授权的材料员,所以王XX所签收的收到竹胶板、多层板的收到条是个人行为与XX公司无关。3、竹胶板和多层板是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工具性周转材料并非是一次性材料,在施工中2#为三层框架,配置了二层的模板、底层的模板在施工过程中只用了两次,二层的模板只用了一次多层板在施工中可周转使用5-6次,竹胶板可周转使用8-10次,可荆XX用了一次和二次后就将竹胶板和多层板卖给了沙河购物花园4#楼了。可荆XX得到了工程款也得到了卖多层板竹胶板的钱后仍然不还帐,荆XX已取得此手段欺诈XX公司不是一次。综上,此次的竹胶板与多层板买卖属个人行为。所以一切债权债务由王XX、荆XX承担。

荆XX、王XX辩称:一、本案中,XX公司应承担归还原告欠款的全部责任。1、原称沙河购物花园2#楼,后改为中汇广场2#楼。XX公司是华东地产公司开发的中汇广场2#楼结算主体,在华东地产开发公司按《决算》支付XX公司x.89元工程款后,未及时向中汇广场2#楼工地结算工程款项,是导致工地负责人荆XX不能支付原告欠款的重要原因。XX公司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2、依据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漯民三终字第X号及郾城区人民法院(2007)郾民二初字第X号判决书查明的事实,XX公司任命荆XX为该工程项目负责人,荆XX在具体施工中的行为后果,XX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二、王XX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是基于XX公司承包的荆XX负责具体施工的中汇广场2#楼工地拖欠供货款项,该欠款并不是荆XX和王XX夫妻之间因为家庭生活而产生的欠款纠纷。请求依法判令荆XX、王XX对原告的欠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5日,被告荆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漯河市XX建筑有限公司“内部协议”,内容为:甲方漯河市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漯河市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任命荆XX为漯河购物花园2#楼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乙方),1、工程名称漯河市沙河购物花园2#楼;2、地点马路X路交叉口;5、工程款的管理,本工程总造价的91%,归项目部支配剩余9%归公司支配;9、本工程乙方对外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有乙方负责,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现场指挥人员统一管理,若甲方发现乙方不能完全履行协议时,甲方有权终止协议,重新任命项目负责人。荆XX、XX公司均在该协议上签名盖公章。被告荆XX在施工过程中,于2005年8月24日使用原告提供的竹胶板一级200块,每块59元,计款x元;二级200块,每块55元,计款x元;同月27日由被告荆XX之妻王XX向原告出具收据:多层板一级100块,每块59元,计款5900元,二级100元,每块55元,计款5500元;同年9月16日王XX向原告出具收据:多层板300块,每块57元,计款x元,以上共计x元,此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荆XX分别于2005年9月9日付款x元。2006年6月14日付款4000元,剩余x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王XX与王XX系同一人,即为被告荆XX之妻。再者荆XX在建设漯河市沙河购物花园2#楼所使用原告的竹胶板和多层板,现均无法归还原告。XX公司与被告荆XX至今双方工程款未结算。

本院认为:被告荆XX在承建沙河购物花园2#楼过程中,使用原告张XX竹胶板和多层板价值x元,双方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荆XX不能将竹胶板和多层板归还原告张XX,故荆XX应将竹胶板和多层板价值款x元支付给原告张XX,因荆XX已支付x元,故应将下余款x元支付给原告张XX。因荆XX与王XX(王XX)系夫妻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王XX应与荆XX共同支付下欠原告张XX款x元。因被告荆XX作为施工方使用原告张XX的竹胶板和多层板均用在XX公司承包的沙河购物花园2#楼上,且XX公司与被告荆XX至今双方工程款未结算。而被告XX公司与被告荆XX双方所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故被告XX公司应承担荆XX、王XX支付下欠原告款x元的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荆XX、王XX共同支付下欠原告张XX建筑模板款x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河南XX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80元,被告荆XX、王XX承担540元,被告XX公司承担5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铁营

审判员李慧杰

审判员刘晓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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