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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与熊某甲、王某代购纠纷案

时间:2000-12-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江宁民初字第1988号

江苏省江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江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邢海连,江宁县淳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缪启俊,江宁县淳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熊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宁县X村民委员会干部,住(略)。

上列俩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德根,江宁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沈某与被告熊某甲、王某代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海连、缪启俊,被告熊某凤、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德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某诉称,其委托被告熊某甲、王某为其到浙江省购买怀胎的奶牛,但俩被告未按约定办事,只是在江宁县X村购买了奶牛,且奶牛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退还给俩被告代购的8头奶牛,由俩被告退还其代购奶牛款(略)元。

被告熊某凤、王某辩称,原告沈某只是委托其代购奶牛,并未约定由其到浙江省购买怀胎奶牛。其已按约定为沈某购买了8头奶牛。代购奶牛任务已完成。均不同意由原告退还其奶牛和其退还原告购牛款(略)元。并要求原告赔偿其饲养、管理该8头奶牛的经济损失(略)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沈某与被告熊某凤、王某夫妇系亲戚关系。熊某凤从事个体奶牛养殖业。2000年7月下旬,沈某到江宁县X镇办事,途经熊某凤奶牛场,见其养殖奶牛,便询问其养殖奶牛经济效益如何,熊某养殖奶牛经济效益尚好,并说如沈某想养殖奶牛,可叫王某帮助代购奶牛。沈某盟生了想养殖奶牛的念头。后沈某外甥媳妇肖某闻知,也想养殖奶牛致富。沈、肖2人欲合伙养殖奶牛,后沈某经济困难退出。肖某决定单独养殖奶牛。因沈某王、熊某妇是亲戚关系,为保证奶牛质量,肖某沈某沈某己的名义请熊、王某购奶牛。沈、肖某5人于同年7月下旬到了熊某凤家,与熊某凤夫妇约定由王某到浙江省为沈某代购怀胎奶牛。同年8月10日,肖某将(略)元购奶牛款交给沈某。当日下午,沈、肖某5人将(略)元购奶牛款送至熊某凤、王某处,并再次约定请王某在浙江省代购怀胎奶牛。熊某甲收款后,向沈某出具收条1份,载明收到奶牛款(略)元。同年9月7日下午,王某夫妇来告知沈某,在江宁县X村李某丙处以(略)元购得奶牛8头,由王某直接送至沈某处。沈某该8头奶牛又直接交给了肖某。该8头奶牛中,仅有4头奶牛产奶,其中1头奶牛质量较好,产奶量较正常。其余3头奶牛产奶量均较低。4头奶牛平均每头每天产奶不足10公斤,而正常奶牛一般每头每天平均产奶量在15至20公斤。经兽医梭查,该8头奶牛购买时均未怀胎,不能实现双方约定代购奶牛产生经济效益的合同目的。同年9月20日,原告沈某、肖某等人以该8头奶牛未按约定购买,奶牛质量较差,不能产生经济效益为由,将8头奶牛退给熊某甲。2000年10月,沈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熊某凤收条1份、李某丙收条2份,熊某凤2000年9月22日通知1份、沈某2000年9月26日回信1封、2000年9月份肖某连饲养奶牛产奶量清单1份,证人肖某、孙某、陈某、熊某乙、李某丙等证言,双方当事人的陈某及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与被告熊某凤、王某订立的代购合同成立,应受法律保护。俩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代购职责,代购奶牛质量有明显瑕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造成原告的损害,俩被告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原、被告系以口头形式所订立的合同,对合同主要条款未具体明确,对纠纷的发生原告亦负有一定责任。对原告要求退还全部奶牛,由被告退还(略)元购奶牛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俩被告提出双方未约定到浙江省为原告代购怀胎奶牛,奶牛质量符合双方约定,不同意退还购奶牛款之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子采纳,对俩被告要求赔偿其管理8头奶牛的经济损失的主张,庭审前本院已将反诉权利明确告知被告,但俩被告在本案庭审前及庭审辩论结束前均未按法定程序正式提出反诉状及预交反诉费,故对该主张,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沈某将委托被告熊某甲、王某代购的8头奶牛退还给熊某凤、王某。

二、被告熊某甲、王某将代购奶牛款(略)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退还给原告沈某。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610元,勘验费400元,合计201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402元,被告熊某凤、王某共同负担16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腊顺

审判员刘正一

代理审判员徐道海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梅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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