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邱萍,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用和,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常德,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X村建筑工程公司,住所:佛山市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蒋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某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三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上诉人医疗费(略).22元、继续治疗的医疗费(略)元、误工费3479.47元、护理费1933.3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交通费468元、残疾赔偿金(略).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略).28元、伤残鉴定费500元,合计(略).70元,减去杨某所支付的(略)元,三被上诉人应支付(略)。7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
本某在审理过程中,经本某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麦某同意在签收本某解书的同时一次性向上诉人蒋某支付(略)元,上诉人蒋某在收到该款后,不得再就本某纠纷向被上诉人麦某、杨某以及佛山市X村建筑工程公司提出任何法律主张。
二、本某、二审受理费共计100元,由上诉人蒋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某予以确认。
本某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林波
代理审判员周芹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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